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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银川监狱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有效地构筑起广大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促进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协商,决定在银川监狱创建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

  一、警示教育基地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二、设立警示教育基地的目的通过实施警示教育,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果,深刻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刻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宗旨意识,促进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自觉地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三、建立警示教育工作机制成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成员由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监狱管理局领导成员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监狱管理局纪检部门、银川监狱和上前城检察院派员组成,地点设在银川监狱。领导小组领导警示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在警示教育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具体实施警示教育活动的安排,制定每年度警示教育计划,落实具体工作事项,及时收集反馈被教育单位对警示教育活动的反映;做好“现身说法”服刑人员的挑选和讲稿的审核工作;认真组织参观监狱等教育活动,协助监狱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向领导汇报和总结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情况。检察机关与监狱管理部门及时交流警示教育的有关信息,不断提高警示教育的质量。

  四、警示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一)组织单位、行业和系统人员到监狱听取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认罪服法,忏悔自己犯罪行为给国家、家庭带来损失和接受改造的现身说法,接受警示教育,也可以安排在押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组成演讲团,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校、大、中专院校等进行忏悔演讲,或者组成职务犯罪人员家属宣讲团到监狱,表达对监狱内亲人的期盼,揭示职务犯罪给家庭、子女带来的危害,促进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积极接受改造。

  (二)通过在监狱进行面对面的“双向”教育,使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身临其境观看服刑人员的生产、生活等改造情况。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听取服刑职务犯罪人员做现场演讲,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活生生的现实法制教育,提高防范职务犯罪的警惕性。接受警示教育的单位可以通过向监狱赠送书籍,同服刑人员开展谈心等活动,进行思想交流,使监狱成为普及法律知识、荡涤心灵和改造教育人的大课堂。

  五、警示教育基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敬大力兼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监狱管理局局长雷玺禄兼任。办公室的组成人员:郭开忠,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胡玉梅,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处级纪检专干,兼办公室副主任;屈宏革,自治区银川监狱纪委书记,兼办公室副主任;其他成员:白晓东,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助理调研员;梁忠新,银川上前城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立华,银川上前城检察院驻银川监狱检察员。

  联系电话:5011294、6193299、4091451-6206、5065948、4082065、4091451-621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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