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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83号

颁布时间:2005-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和指示精神,现就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治区进程,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促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督。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高效率地解决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分级监察。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各级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三)统筹协调。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同时,协调各方面力量,特别要注重发挥各级行政机关自身的作用,推动效能监察工作。要把开展效能监察同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

  (四)纠建并举。在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坚决查处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帮助行政机关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实施程序、收费、重大行政许可的备案、投诉举报以及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三、范围和内容围绕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以及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突出对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对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商务、建设、教育、农业、公安、卫生、交通、水利、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许可文件依据。督促行政机关在进一步摸清行政许可项目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除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和自治区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均应予以取消或调整;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及时移交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作为政府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予以保留的,应当加以规范;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设立、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依法确立实施主体,认真履行许可职责。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并确立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职责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要督促法定机关认真履行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实施许可后的监管中,有无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等;

  13.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认真受理和解决有关涉及行政许可的投诉。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方法步骤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6月,摸底清理阶段。各部门要在摸清行政许可项目底数和明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文件和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取消、保留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所依据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阶段:7-8月,自查自纠阶段。按照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明确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认真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许可决定的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阶段:9月份,重点抽查阶段。自治区政府将组织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以及办理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转交市、县(区)和自治区部门办理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督查和跟踪检查。

  第四阶段:10月份,总结考评阶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确定的重点部门进行考评,并将考评和开展监督检查总结报告自下而上由地级市监察局与法制办汇总后分别报自治区监察厅和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各部门对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报自治区监察厅和政府法制办考评;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向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总结。

  五、几点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加强领导,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要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同当前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精心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工作。各级监察、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监发[2004]2号)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工作力量,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完成派驻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监察机关既要直接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又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既要做好当前监督检查,又要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正在进行综合效能监察试点的市、县(区),要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三)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实效。各级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要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促使行政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宣传,推动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深入探索行政许可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汇总,及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严肃执法执纪,加大查处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实施许可后监管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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