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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05年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府办[2005]197号

颁布时间:2005-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2005年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2005年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通过创建活动,树立正面典型,逐步形成依法治校、规范收费、勤俭办校、师德高尚、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推动教育收费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进一步开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示范县遵循的标准及分值

  (一)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省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组织健全,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纠风、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文体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工作措施有力,治理工作成效明显。(本条10分)

  (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的规定,学校没有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或建校费,妥善解决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本条15分)

  (三)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纳入招生计划统一录取,招收的人数不超过当年下达统招计划人数的30%,学校没有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本条10分)

  (四)县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做到“三个增长”。中小学公用经费严格按省定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8元/每生,初中25元/每生)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学校;城市教育费附加依法征收并全额拨付教育部门使用,没有抵顶财政教育预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经费中需要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并足额安排;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本条15分)

  (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部分严格按省规定的比例拨付教育部门;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教育工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两免一补”等专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学校,未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拖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本条15分)

  (六)收费实行阳光工程,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卡和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收费资金,未出现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现象。(本条10分)

  (七)在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未发生强制性收费和教育部门、学校教师从中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行为。教育部门、其它有关部门及中小学校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未列入规定的教辅材料、课外读物等。(本条15分)

  (八)中小学校未发生严重的乱收费案件,对出现教育乱收费的案件,能够及时进行严肃查处。(本条10分)

  三、组织领导和评审程序

  (一)县成立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文体局、发改局)组成,组长由韦忠清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教育局罗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综合岗)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主任由教育局韦永才副局长担任。

  (二)评审工作按省、县两级进行,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至11月底):组成检查组对全县中小学校收费进行抽查,对照示范县标准及分值进行自查、整改和自评。自评分数达80分即可在11月底以政府名义向省申报参加评审。

  第二阶段(12月份):省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市(县)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申报市县初评。

  第三阶段为评审公示阶段。省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市(县)活动领导小组依据市县自评分数和检查组的初步评分,对申报参加评审的市(县)进行审核,拟定示范市(县)名单,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确定名单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的宣传,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规范收费的学校,塑造教育良好形象。

  (二)把创建活动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发掘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是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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