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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颁布时间:2004-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方略,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提升银川工业整体实力1、建立工业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列入全市重点工业项目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组织重大项目协调和服务小组,采取集中研究和现场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限制产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经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非限制类产业工业项目,市本级应收取的征地及其它各种费用全免。

  3、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非限制类产业工业项目,其它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和争取到国家投资的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4、对于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的大型煤化工、发电和高载能工业项目,银川市将根据项目实际和进展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重点支持。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快速发展5、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在2004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以后每年按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比例增加。主要用于开发区和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工业重点项目贴息、企业技术进步扶持和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等方面。

  6、对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4年内,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50%由本级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用于支持企业更新改造。

  7、对现有工业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做大做强的,项目完成投产后4年内,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50%由本级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8、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做好服务。由企业服务中心牵头,收集掌握企业在技术升级、工艺流程改进、管理制度创新方面遇到的难题,积极与国家有关单位、各类专家协会、专业技术学会联络,为企业搭建技术和管理引进服务平台,企业服务中心承担来银为企业解决难题的专家往返交通费用。

  9、盘活土地资产,吸引工业投资和加快项目建设。

  (1)市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原占用土地已进入改制的,其土地挂牌拍卖后增值收益的20%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搬迁改造;50%经国资委同意暂时借给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其余30%划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作为担保基金。

  (2)已改制工业企业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和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其土地仍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工业基准地价的40%出让给企业;无合作伙伴或不实施增资扩股的,按工业基准地价的60%出让给企业。

  (3)建设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10、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成功的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1、对工业建设项目,免收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城市卫生费 、建筑市场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统计手续费、环境噪声监测费 ;收取规划和施工图纸审查费、墙改费、绿化费、人防结建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等费用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规定》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制定针对工业企业的优惠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2、对使用污水处理厂中水和积极采取节水措施的工业企业,采取中水价格优惠等措施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另定)。

  13、鼓励房地产、商贸流通等行业的企业投资工业,对建设鼓励类工业项目的,企业投产后4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14、对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市辖区内迁出企业除外),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且60%以上的员工为本市居民、或30%以上为当地失地农民和下岗职工的,在企业投产后的前5年,所在市、县(区)财政将企业每年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全额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改和扩大再生产;5年期满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再定如何继续优惠。现有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工达到上述条件,也可享受此项财政支持政策(在市、县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根据财力决定)。

  三、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切实为进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15、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由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自主或协调各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结算。未经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园区内检查、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各类手续及证照实行全过程代审代办,实施统一土地确权登记并代发统一编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兴庆科技园内,企业项目建设新征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收取,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6、要高效开发和利用土地,现有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扩大面积;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要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挂勾,对投资额达到本规定第2条的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并且按每100万元投资用地1亩的标准提供土地,用地超出部分,每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万元;高新技术项目和劳动密集型项目,用地价格可给予优惠。

  四、简化审批,强化服务,切实为工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17、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实行服务代理制。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设在市经贸委,主要为新创办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投资服务和信息咨询;限时代办工商注册、项目立项(备案)、规划及建设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手续,对投资者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都应设立类似的综合服务机构。已获得项目立项(备案)和环境评价许可的工业项目,实行开工手续、竣工验收联审联办制度。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由其管委会牵头、其余项目由企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进行集中论证和项目竣工后的联合验收,各有关部门不单独进行单项论证和验收。集中论证没有被否决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并行审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再检查执行情况。

  18、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建设政策鼓励类工业项目,除进行环保、规划、消防、安全审查外,取消其他一切审批手续和收费。

  19、非国有企业建设的工业项目(国债项目除外),项目建设中的基建工程和设备采购等是否进行招投标、由谁组织招投标,可由项目单位自行决定(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特种设备、特殊设施按国家规定办)。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强制推荐施工队伍和相关设备。

  五、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20、鼓励和支持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工业企业工作。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推荐,经市人才办审定50名户籍在我市的应届大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到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工业企业工作。毕业生与接收企业签定就业合同三年内,由财政对每名毕业生每月补贴600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或补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在企业工作过的大学生,根据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其笔试成绩加3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1、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才办审定,签定聘用合同后五年内,由财政按硕士毕业生每月补助800元、博士毕业生每月补助10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用于增加引进人才的待遇。

  22、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到工业企业工作。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和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到企业工作,三年内,参照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在原单位的行政人事关系不变、职级不变、工资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晋升和职称评定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对待。在企业工作满三年后,实行来去自由原则:既可以仍然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到企业工作或创办企业。其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其工作年限应缴费用全部由财政一次性补缴。对于愿意到企业工作或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辞职费。

  (2)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创办工业企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可以为其提供创业启动贷款担保。贷款风险抵押金的额度为本人创办企业从当年起五年内的全部工资总额。

  23、鼓励企业专业技术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党政机关经济干部参加培训学习。

  (1)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在市本级纳税的企业人员参加工商管理(MBA)或企业所需专业学习,拿到硕士学位证书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学费。

  (2)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研究生班的学习。对于参加经济管理和工科类研究生学习的干部,拿到硕士学位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按比例报销其学杂费。

  24、选派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每年从市、区(市、县)经济管理部门选派一批干部到企业锻炼,期限一年。通过锻炼,增加机关干部的基层工作经验,增强他们为基层、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本领。

  25、建立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制度。银川市每两年评选一次“十佳优秀企业家”,评选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评选公告,采取企业自荐申报、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在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方式,确定优秀企业家人选。对于评选出的优秀企业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自治区和银川市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和专题报道,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六、其他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是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政策、意见,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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