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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交通知[2005]170号

颁布时间:2005-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厅属各单位、各联系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宁夏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宁夏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路管养、公(水)路运输、公路建设及其他交通机构的治安秩序,确保交通系统内部治安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厅直属单位(含联系企业)均列入考核范围之内。

  第三条 考核采取“听、查、看、谈”的方法。听:听取被考核单位综治工作情况汇报;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责任书和数据档案情况;看:实地察看治安防范设施、消防器材是否齐备、完好、有效;谈: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单位治安状况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 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本单位的综治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情况要建立档案。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厅属单位(含联系企业)的综治工作每半年随机抽查一次,年终与交通厅其他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不合格单位,按照《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暂行办法》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条 抓好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龙头工程”。将综治工作列入党委、行政议事日程,并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建立定期研究、部署、汇报和检查工作制度,善于发现和及时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全年研究综合治理工作不少于3次。对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掌握控制,并及时研究报告、及时协调解决。坚持“一票否决权制”和责任查究制度,并同奖惩挂起钩来。

  第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单位综治第一责任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其行政“一把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实行党委领导下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其党委书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认真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综治第一责任人与直管下属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做到逐级任务明、职责清。

  第八条 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之中,有明确的治安管理指标,做到综治工作与生产、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九条 严肃查处案件和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责任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结果不放过,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本单位及所辖基层单位的落实。

  第十条 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办事部门,并形成网络,切实做到综治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第十一条 建设好综治工作的群防群治网络。单位设有专(兼)职保卫干部,所属基层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健全治安调解和帮教组织,配齐义务消防人员,并能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的治安管理防控网络。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现金按规定存放,对机密文件、重要票证、高档器材、贵重物品、枪支弹药等做到存放规范保险,设施安全可靠,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对重点部位实行“四化”(窗户铁栏化、房门铁皮化、门锁保险化、消防器材规范化),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保证重点部位不失控,值班制度落实。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建设综治工作的基层政法网络。设有交通公安机构的单位,要充分发挥其在综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抓好以重点人口治安管理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转化工程”和以加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希望工程”。单位中的“两劳”释放人员没有重新违法犯罪,对职工子女中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 抓好以排查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稳定工程”。强化职工队伍管理措施,“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加强职工法制教育,加大“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等宣传力度,坚决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职工中没有“黄、赌、毒”等违法行为,职工违法犯罪率逐年下降。对单位不安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和工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主动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矛盾不上交、不激化,不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达到内部治安稳定。

  第十七条 单位内控对象底数清楚,对聘用工、临时工和民工做到“两交一批”(交本人的身份证和照片,由用人单位、保卫部门双重审批),并建有表册登记。单位与施工队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十八条 抓好以治安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创安工程”。广泛开展“平安模范单位”、“平安模范小区”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创建活动。

  第十九条 抓好“治乱工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重点整治,职工违法犯罪和单位发案能得到有效控制。

  具体要求:

  当年被判刑、劳动教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0.5‰;

  当年受治安处罚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

  三千人以上单位无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2起,治安案件不超过4起;

  两千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单位无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2起,治安案件不超过3起;

  一千人以上不足两千人的单位无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1起,治安案件不超过2起;

  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单位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超过1起;

  不足五百人的单位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单位全年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如实报案,不隐瞒发案。公安保卫人员、综治机构成员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国家安全意识,畅通信息渠道,主动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动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本单位的涉外活动情况,报告本单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的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报送综治请示报告和统计报表准确及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办法》[宁交通知(20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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