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东方市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行为规则

颁布时间:2002-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c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努力做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几年中央和省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制定《东方市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行为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养成高雅的生活情趣,追求高尚的业余爱好。禁止从事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党和干部形象的行为。

  (一)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赌博场所。

  (二)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美容院消费娱乐。

  (三)不准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不准参加或支持宗教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四)不准酗酒滋事。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慎交友,慎用权,拒腐蚀,保廉洁。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或亲戚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二)不准个人或携带配偶、子女、亲戚朋友接受下级机关或工作联系单位安排的宴请、游玩、度假和健身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戚朋友经商办企业、承揽项目、争取资金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四)不准利用领导机关的名义或本人职务和工作影响,要求下级机关、工作联系单位和个人为小团体及亲戚朋友谋取利益。

  (五)不准向企业或下属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禁止讲排场、摆阔气、挥霍浪费、侵占公款公物。

  (一)不准假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轮流做东,互相请吃请喝、请娱乐。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因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入学、生日等事宜举办私宴,邀请对象仅限于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亲属,不得邀请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人员、外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参加。

  (三)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或用公款办理汽车、摩托车驾驶执照。

  (四)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不准公车私用。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常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熟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参与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政事,不利用本人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成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的表率,正确处理好家庭、邻里关系,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第二章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负责本规则在本级管辖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市纪委协助市委抓好本规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贯彻实施本规则,要坚持家庭、单位、社会“点、线、面”相结合,构建三重监督防线。

  要建立家庭协同监督制度。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通报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及群众反映,并不定期与领导干部家属谈话征求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打招呼、谈话教育,防患于未然。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汇报、报告制度。通过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不断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监督格局和下级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出了问题,上级领导干部也要被追究连带责任的约束机制。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定期汇报、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将“8小时以外”生活、社交、娱乐等情况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汇报,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同时,每季度要将“8小时以外”是否有“黄赌毒”、公车私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请吃请娱乐、公款吃喝玩乐等方面行为向所在党组织作出报告,并填写《东方市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附后),接受组织的监督。

  要发挥好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要通过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应遵守的行为规则,让人民群众明白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做什么、做了以后怎么办和如何进行举报等。同时,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110”式党风廉政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898-25522411),24小时受理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做到快速出击,跟踪取证,认真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廉政考察和年度考核时,应同时对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表现进行考察考核,并将考察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则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第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市属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人员、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共东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东方市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20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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