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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1]43号

颁布时间:2001-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区直各部门、各总公司、中央驻宁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9]8号)和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9]153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退休审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逐步规范了审批权限、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但仍有部分市县和企业存在更改职工档案、改动职工出生日期,对病退和特殊工种审批过宽,退休条件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必须达到国家法定年龄。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原则上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确认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准。鉴于目前职工参保数据库尚不健全完善的情况,对于出现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查核实,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予以确认。

  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以及因工致残需退出生产岗位的职工,要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掌握病退条件,完善管理办法。

  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明等形式认定。

  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市属以上国有工业破产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从宣告破产之日起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破产企业,不得执行职工提前办理退休的安置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支付其退休费用,违者耍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实行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各地要按照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的要求,实行职工退休公示制度。职工退休由企业申报,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前按有关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疑问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公示的对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公示的内容主要是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伤病残等级等,并按不同类别,划分出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提前退休等几种情况分别予以公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专栏等形式统一公示或在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广大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和廉洁务实的形象。各地、各部门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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