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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通知的通知

冀财农税[1999]24号

颁布时间:1999-07-19 16:24:29.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各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文件  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和本通知转发的文件精神,按照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先完税后办证,切实做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和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

  二、加强联系  搞好协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积极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取得联系,针对工作实际共同协商制定具体措施。在工作中要通力协作,互通情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税收征收机关要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根据查补、征收税款的数量从征收经费中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执行政策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土地和房产政策的贯彻实施。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1号   1999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城镇国有土地进行全面的土地证收年检工作,重点是检查无证用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为抓住有利进机,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证书年检过程中发现的应税未税问题,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在土地证书年检中积极协助税收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等土地税收的征收工作。对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土使用权擅自转让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中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且转让时间在1997年10月1以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契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出具完税凭让或免税证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税收征收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通报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其他涉及土地税收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主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定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有关情况。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问题,应按现行的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的法规和政策尽快时行征税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协助征收契税等土地税收而增加的费用。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补税款金额的大小从征收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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