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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6]59号

颁布时间:2006-04-21 11:21:07.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有关问题,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效益,切实维护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城市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事关我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民心工程”,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工程和稳定社会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及时了解工作运行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不断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点督办工作中,每年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新型工业化战略的实施,特别是随着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城市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困难群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及时了解并解决这些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和由此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地方国营农牧场中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因落实农转非户口政策而出现的贫困问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出现的贫困问题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等原因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问题,都要重点加以研究、解决。对这些困难群体,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及时掌握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中职工家庭生活情况,对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要立即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因拖欠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以及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要通过社会互助、临时救济和开展扶贫济困等办法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对各类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我区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其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积极推行分类救助,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经劳动保障等就业中介机构介绍就业两次以上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及时关注并认真研究城市居民中各类贫困情况和贫困群体的不同困难情况,对一些生活支出较大、困难程度较深的城市居民,要出台相应措施进行重点救助,在就业、住房、取暖、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爱。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

  资金落实到位是有效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管理办法》(新财社(2002)49号),要根据自治区年初下达的预算,结合当地财力,积极落实自筹资金,不得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不得用上级补助抵顶本级预算指标,不得不列、虚列、列而不支和挤占挪用低保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继续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财社(2004)134号)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和进一步完善低保补助奖励办法,逐步健全有利于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的低保补助金奖励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低保资金安全、快速、有序运行。自治区每年将从中央下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和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低保奖励金,经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考核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着力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足够的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为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好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可在居民小区、企业集中的职工生活区,与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以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招聘有较高素质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作为低保协管员,参与低保对象的调查和管理。各级低保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切实解决各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有钱办事的问题。要分级搞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干部培训,强化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在政治思想、政策法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与业务素质。要进一步规范在申报、审核、公示、审批、资金发放以及低保对象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程序。要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效率、质量与水平。

  五、明确部门职责,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科学制定低保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协助民政部门共同把好资金使用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做好低保对象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联手构筑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平台,建立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与就业再就业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各级监察部门要对贪污、挪用低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户籍管理制度办理农转非,规范户籍管理;各级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城建、司法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贫困人员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经贸、农业、畜牧、工会、妇联等部门要深入了解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各新闻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形成对城市困难群体的综合救助体系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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