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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地方志工作规划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24号

颁布时间:2006-04-28 15:05:15.000 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太原市2006—2010年地方志工作规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2006—2010年地方志工作规划  

  根据《2006年—2010年山西省史志科学编研课题规划》和《中共太原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太原市2001—2005年方志编研规划》完成情况,制定《太原市2006—2010年地方志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科学性、思想性和资料性统一,全面系统反映太原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状况,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山西“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文化大省建设”战略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资政、育人、存史、服务”的作用,为加快推进现代新太原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地情信息支持。

  (三)树立“质量第一”精品意识,坚持继承与创新统一原则,在继承地方志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突出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专业特点,在编纂方法和志书体例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力求编出与历史文化名城地位相符的可信、可读、可用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精品良志,提高地方志学术水平和文化价值。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首轮修志任务扫尾工作,出版《太原市志》第三、四、五、八册。

  (二)编纂二轮志书

  1、编纂出版《太原市志》(1978年—2005年)3册,由各分卷组成,统一出版。

  2、编纂出版《清徐县志》、《阳曲县志》、《娄烦县志》、《古交市志》、《晋源区志》、《小店区志》、《迎泽区志》、《杏花岭区志》、《尖草坪区志》、《万柏林区志》,各为单卷本。

  3、编纂出版专业志。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可在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指导下,编纂出版专业志、部门志、乡镇志、街道志、村志等。

  (三)编纂地情资料丛书

  1、已编有年鉴的县(市、区)要继续逐年编辑出版;未启动年鉴工作的要逐步编辑出版;暂无条件出版年鉴的要对各年的县情资料进行系统收集、整理、保存。

  2、有条件的委、局、办应积极编辑出版行业年鉴、部门年鉴、专业年鉴。

  3、出版一些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社会的地方百科全书、地方辞典、地方人物志、地方之最等地情资料书籍。

  (四)整理出版地方文献

  1、由太原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专家整理、点校出版(嘉靖、天启、雍正、道光、光绪)五种《太原县志》、民国《晋祠志》、《明仙峪记》、《柳子峪志》、《重修晋祠杂记》及其他地方文献;由各县(市、区)对区域内明清和民国时期的地方文献进行研究整理。

  (五)建设太原方志馆

  推进方志馆筹建工作,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成太原方志馆。

  (六)完成地方志立法工作

  结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太原市地方志工作条例》起草工作。

  (七)完成地情资料数据库建设

  1、完成太原市地情资料数据库网站建设工作,实现修志方法和资料收集、整理、保存、传播手段现代化,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地情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志书的影响和使用价值,增强地方志的服务效益。

  2、各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要逐步建设“地情资料数据库”,实现地情资料收集、整理、传播现代化,为各地三个文明建设提供准确的地情资料。

  (八)地方志开发利用

  1、成立太原方志学会,积极推进太原市地方志事业的发展。

  2、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要树立经世致用的观念,既考虑地方志工作的历史意义、长远价值,又兼顾其现实意义和近期效益,紧密配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适时开展各种课题研究,为经济建设服务。认真做好地方志、年鉴的发行宣传和利用工作,使其功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3、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要在全面总结首轮修志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地方志学会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第二轮理论研究,通过学术会议、培训、专题研究、学习考察等多种途径,解决理论和实施难题,锻炼和培养一批史志学术带头人,为第二轮修志工作奠定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编纂志书

  1、第二轮志书编纂要有新高度、新起点。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要在认真学习、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形成科学、严谨、操作性,具有地方特色、时代特征的续修志书编纂方案。

  2、《太原市志》编纂方案及实施细则形成后,太原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将分批分期对各县(市、区),各委、局、办撰写人员进行续修理论和业务培训。各县(市、区)也应对编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市、县(市、区)志办要在对志书断限内的区域发展历史、地情特点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和实际,制定出第二轮修志篇目,并报上一级地方志机构审批备案。

  4、市志各承编单位要在本年度内成立修志机构或明确负责修志的专兼职人员,积极着手资料收集和专卷篇目设计工作,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初稿,并报市地方志办,由分卷对口编辑进行初审;2008年下半年由总编班子进行总纂,形成评审稿,报省地方志办终审。2009年,根据终审意见进行修改、订正、补充、完善。

  5、各县(市、区)第二轮志书必须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送审稿,下半年报市地方志办评审;2009年,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订正、补充、完善,达到公开出版标准。

  6、2010年,全市第二轮地方志书全部出版发行,第二轮修志工作结束。

  (二)审查验收

  1、严格第二轮志书三级审稿制度。《太原市志》各分卷由各承编单位自审(初审),市地方志办复审,总纂后上报省地方志办终审;各县(市、区)志各分卷由各承编单位自审(初审),县(市、区)志办复审,市地方志办终审。

  2、市、县(市、区)各级专业志、部门志、特色志由同级地方志办审查验收。乡镇志、街道志、村志、由县(市)区地方志办审查验收。

  3、涉及保密、统战、民族、宗教、涉外等内容的,市志各卷总纂后由市地方志办报市相关部门审查;县(市、区)志初审时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查。

  4、初审、复审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审查验收意见。

  (三)印刷出版

  1、审查验收和修订后的《太原市志》(1978年—2005年)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方志办统一安排印刷出版,并制作电子版。

  2、审查验收和修订后的县(市、区)志(含电子版)报同级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批准,方可出版印刷。出版后向市级修志机构报送样书(含电子版)。

  3、第二轮志书著作权归相应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有。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1、太原市第二轮修志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修志体制和“一纳入,五到位”的修志方针,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工作条件到位。

  2、全市地方志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含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各县(市、区)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市直各委、局、办由主要领导负责。

  3、《太原市志》(1978年—2005年)实行承编负责制。各承编单位要严格按照《太原市志》(1978年—2005年)编纂方案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完成任务。

  4、市志各承编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修志工作,有条件的要成立修志机构;没有条件成立机构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应注意吸收本行业、本专业的专家、知情人士参加修志。无法安排专职在职人员的单位,可聘请离退休人员或向社会聘请专家完成。

  5、市政府适时对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进一步推动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保证

  1、市县两级地方志业务工作经费和出版经费及科研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2、《太原市志》各承编单位修志工作经费和部门志编纂出版经费由各承编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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