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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6]8号

颁布时间:2006-04-25 16:13:08.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通知的精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现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双阳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户(居民生活用水除外,下同),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吉林省用水定额》、用水户的实际需要用水量,下达用水计划。

  用水户应当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合同书》,按照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三、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测;当产品结构或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

  四、建筑施工单位等需要临时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并安装水表进行计量。

  五、鼓励和提倡用水户开发和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建成并正常使用再生水回用设施的用水户,在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总额中,应按其再生水回用量免征该部分污水处理费。

  六、未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批准,用水户不得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七、用水户不得擅自建设喷泉设施和从事冲洗车辆等用水量大的活动。

  已建成的喷泉设施和从事冲洗车辆活动等用水量大的用水户,应当采用节约用水技术,逐步实行再生水利用或循环水的使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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