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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赣府发[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04-25 17:07:22.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适用的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基本原则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推广应用的税控收款机必须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国家标准。

    (二)生产许可。税控收款机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国家资质认证,获取生产许可证。

    (三)政府推广。凡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税控收款机,必须通过统一招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在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告。未中标产品不得在我省销售,纳税人不得选购。中标产品的销售可采取企业自销或由企业委托代理销售的方式。采取委托代理销售方式的,必须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分步覆盖。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具体步骤及实施方案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我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行业发展水平另行制定。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一)国税系统负责推广的范围

    1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或批零兼营和缴纳增值税的服务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2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3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他纳税人。

    4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即大型零售商场、大超市、大卖场),其核算相对健全,而且系统建设投资成本偏高,不宜全部更换成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对于已购置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不再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地税系统负责推广的范围

    1凡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经营的纳税人;

    2凡从事建筑业、房地产行业以及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3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4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他纳税人。

    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三、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从2006年3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6年3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摸清税控收款机产品的性能状况,熟练掌握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的操作方法和技能,建立和健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收管理制度和办法,摸索和积累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经验。

    (二)第二阶段为试点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省部分行业选择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组织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应用工作,广泛收集、整理和总结试点期间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实际效果和生产企业或代理商产品性能、售后服务以及国税、地税部门税收管理效率等情况,为今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奠定基础。

    (三)第三阶段为推广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全省所有适用行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政策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为减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负担,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可以享受适当的税收优惠。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五、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各级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应负担的发票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税务部门“有奖发票”工作。

    (五)省级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组织税控收款机的选型采购。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选型和招投标事宜,并制定产品及技术服务规范和承诺需求。省政府文件

    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整个社会诚信度提高的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实施。为了加强对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江西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

    (二)广泛宣传,密切协作。推行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国家的利益,也涉及纳税人的利益。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设立查询、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税控收款机、税控专用发票使用的监督。国税、地税、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互通情况,认真研究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积极妥善地加以解决。

    (三)规范实施,严格监督。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要按照江西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条不紊地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行动,严禁自行招标确定税控收款机的生产供应商。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和热心服务有机结合。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为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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