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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6]97

颁布时间:2006-04-21 11:18:59.000 发文单位: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使用燃气和防范事故的意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亚心之都、国际都市、商旅名城、宜居城市”的战略目标,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首府”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新华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 市委常委

  冯 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宏斌   市建委主任

  候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刘新民   市质监局局长

  曹旭东 市消防局副局长

  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乌鲁木齐县、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消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燃气办、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安排部署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李宏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质监局副局长苗锐、市消防局副局长曹旭东、市建委副主任孙淑珍、市安监局副局长杨远光、市燃气办主任黄大新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建委、市质监局、市消防局、市安监局等单位抽调。

  三、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天然气方面。

  1.非隐蔽设施、设备的隐患。包括:调压箱柜被人为破坏,阀井被填埋、压占,架空低压管线、厂站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户内低压管线、表具使用不当等。

  2.隐蔽设施的隐患。主要包括埋地金属管线、PE管线被圈占、压占、施工破坏等。

  3.其它隐患。燃气管网经过多年运行,部分设施已开始老化,而且运行过程中受到电化学等多种腐蚀的作用,埋地管网开始出现渗漏。

  (二)液化石油气方面。

  “黑站”、“黑点”及流动式“黑倒气员”非法倒灌液化石油气、换注水钢瓶,经营者及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验钢瓶,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等。

  四、整治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一)整治的范围。

  我市辖区内的天然气储存、输配、管网、阀井、调压站(柜、箱)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经营的安全管理;车用加气站的安全运营;燃气燃烧器具经营市场的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工作人员安装、维修行为的安全管理等。

  (二)整治的重点。

  压占、圈占天然气管线、阀井等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现象;在早夜市及其他场所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的行为;无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用户擅自拆装、改动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拉运危险品的行为以及燃气企业、车用加气站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等。

  (三)整治的目标。

  及时消除全市燃气行业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燃气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集中行动,拆除全市燃气设施上的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分工

  (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燃气办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巡查、安全举报机制,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排查自身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并限期整改。

  (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市工商局、市燃气办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进行清理,依法关闭不具备消防及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对无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负责液化石油气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加强对经营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托管和定期检验工作。

  (三)市规划局、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负责对经批准的占道、挖掘等涉及燃气安全的事项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行为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强行拆除,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专项整治燃气运输市场,严厉查处违法拉运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清理各自辖区内非法经营和违法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在早夜市和其他场所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的行为。

  (六)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加强对各自经营的燃气设施的巡查,重点是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各类施工、拆迁行为加强监督和协助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六、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

  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纳入2006年安全考核目标体系中,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责任书,并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对所管辖和经营的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普查。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各燃气经营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潜在的隐患及时消除,并于2006年6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情况。

  (三)督促整改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燃气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0日)。

  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此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整治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特大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力打造安全的燃气使用环境,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从营造良好的燃气市场环境、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的角度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宣传工作中要突出燃气安全的社会性,要积极向用户宣传燃气和燃气用具安全使用的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燃气安全的局面。

  (三)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次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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