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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29号

颁布时间:2006-05-15 14:28:34.000 发文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等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对于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淄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市矿山、危化品企业众多,事故隐患多,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尤其重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实这项工作。

  二、落实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由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主管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最多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随着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深入进行,要随时跟踪报告有关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上报。为提高时效,一般也可经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不得干预和限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对由于漏报、迟报、虚报、瞒报、不报和不准确报告重大突发事件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以及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有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要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并及早向市政府报告。未经市政府同意,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外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安排落实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市政府部门、单位办公室(值班室)上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落实值班工作,确保24小时值班。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选调政治敏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充实到值班岗位。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值班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硬件建设,不断改进重大突发事件情况的报告和传输手段,确保通讯畅通、快捷、高效。值班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值班责任,不得出现脱岗、漏事现象。市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对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市政府由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重大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的接收工作。电话:3183406,传真:3182887.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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