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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30号

颁布时间:2006-05-11 14:53:44.000 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号),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程序

  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

  (一)零就业家庭可凭《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自愿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填写《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进行登记;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其中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上加注审核意见,盖章后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同时将复审后的花名册报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四)按照“政府托底、政策扶持、社会帮助、就近安置”的原则,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经登记备案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进行短期免费培训后,60日内保证其家庭成员之一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渠道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的后勤服务岗位,居民缴费形式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各类用人单位新增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一定数量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开发其它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渠道,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管理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跟踪服务等制度,及时掌握援助对象就业再就业及享受政策情况,逐月汇综本辖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并于每月末5日内向所属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报告;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于每月末10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报告。

  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或家庭成员3次拒绝介绍其从事力所能及工作的,不再以零就业家庭对待。

  四、工作要求

  (一)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街道(乡镇)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确定目标,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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