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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37号

颁布时间:2006-04-21 11:26:42.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建成符合国情、运转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除国家安排了大量国债资金外,省、市政府也都安排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村乡镇卫生院和部分县级医疗机构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各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由主管县(市)、区长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消防、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抽调专人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卫生局,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配套资金

  国家和省市政府已经安排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80%以上的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在申报建设计划时对配套资金也做出了承诺。现在国家的建设计划已经下达,资金已经到位,各县(市)、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县(市)、区配套资金打入县(市)、区公共卫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专用帐号,进行“四专管理”(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有关建设工程款,不允许拖欠施工队的工程费用。市配套资金在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工程完工或基本完工后再予下达。根据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建筑安装费用,项目前期和相关配套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或减免,需要征地的项目,其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不得用于偿还欠款,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统一规划和设计

  各县(市)、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规范,本着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批复的规模和投资,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统一设计,经审定合格后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平面布局设计方案需报市卫生局专家指导组审定,以避免重复改造装修。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杜绝随意更改设计的现象发生。擅自调整项目和改变项目性质、规模、投资而影响工程竣工和验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施工管理,明确部门责任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各县市(市)、区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是各县(市)、区的项目法人,代表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负总责。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所有项目土建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土建施工和工程监理,严禁将工程项目交付个人承建和交付资质不合格单位承建,严禁将工程分解承建。各县(市)、区发改委要会同卫生局做好建设规划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承担起项目施工、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并于每双月25日前向市卫生局、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

  五、科学合理施工,确保按时完成

  列入2005年建设计划的卫生院建设项目必须于2006年年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其他项目也要按上级要求的时间准时完成。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先进行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质量合格及其以上等级标准后,由县(市)、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进行考评并出具考评意见上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工程出现问题的,责成施工单位予以改进和返工。对不按建设标准、规定程序实施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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