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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政[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1-17 14:24:25.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配合乡镇综合改革,科学设置全省行政区划,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研究,科学设置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行政区划调整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民族团结和进步。通过适度调整全省现有乡镇行政区划,使我省乡镇布局实现规划科学、立足长远、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小城镇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的原则。要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科学规划乡镇行政区域调整方案,合理布局乡镇设置,强化中心镇的优势,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形成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以强带弱,以近带远,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我省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制定乡镇区划调整方案时,既要考虑现有规模和经济发展需要,又要考虑历史沿革、民族分布特点、地域条件、资源分布等因素,不搞 “一刀切 ”。在制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自下而上,反复论证,集思广益,乡镇调整有增有减,总体减少,使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上。

  (三 )调优、调大、调强的原则。调优,即规模布局合理,在区域范围内形成合理的小城镇体系;调大,即在确保管理和服务半径有效的原则下,合并人口少、规模小的乡镇,实行撤小并大,撤弱并强;调强,即调强经济实力,创造条件促进和激活有发展潜力的乡镇迅速发展。

  (四 )便于行政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要符合行政区划管理的要求和经济区划规律。既要有利于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方便群众,又要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

  (五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与干部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必须统筹规划,稳妥操作,稳步推进,有组织、有计划地按程序进行。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征求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做好稳定工作。

  (六 )注重民族团结、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原则。在乡镇调整中,要慎重做好民族乡和边界地区乡镇的调整工作。民族乡涉及党的民族政策,不要轻易撤并;确需撤并的,要征求民族乡少数民族群众和省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同意。合并后的乡符合国家规定设民族乡条件的,可继续设民族乡。边界地区的乡镇,除人口特别少的予以合并外,原则上不撤并。

  二、参照标准和模式

  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参照标准:

  (一 )人口少、经济实力弱、基础设施差、发展后劲不足的乡镇,可考虑合并或就近并入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

  (二 )乡政府同驻一地的,可予以合并;地域相近且乡镇规模较小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可合并设立一个乡镇。

  (三 )铁路、公路沿线,交通便利,两个乡镇政府驻地距离较近,以及乡镇分布过密的、管辖村 (牧 )委会过少的乡镇原则上可以合并。

  (四 )县城镇 (市、区 )周围的乡镇,条件成熟的可并入县城镇 (市、区 )或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内的乡镇可扩大规模,部分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可改设为街道办事处。

  (五 )为减少因乡镇调整而造成的资产、债权债务分割带来新的矛盾,实现平稳过渡。调整合并一般以整乡镇为建制,如果确需将一个乡镇分开,也要以整村为建制,不宜再将行政村分开。

  (六 )撤乡建镇要符合国家标准,镇政府驻地基础建设要具备一定的规模。确定乡镇驻地,要选定交通便利,具有一定区位优势,有利于建成该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对周围有带动辐射作用的区位。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以富带贫,即经济基础弱的乡镇并入经济基础强的乡镇;二是以中心带边缘,即将一般乡镇并入有中心辐射作用的乡镇;三是同类合并,即将资源相同或自然地理条件相同的乡镇合并;四是将交通闭塞的乡向交通条件好的乡镇合并。

  三、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为顺利完成这项工作,必须有计划、按步骤稳步实施。

  (一 )时间安排: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从 2006年 2月份开始,到 2006年 7月底结束。

  (二 )方法步骤: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全省以州 (地、市 )为单位集中进行。

  1、科学制定调整方案。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国发 (1985)8号 )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以及本调整方案,各县 (市、区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调整方案,确定实施方案。

  2、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县 (市、区 )政府制定的方案,经州 (地、市 )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3、精心组织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各地党委、政府要按照确保稳定、顺利交接、平稳过渡、促进发展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

  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各地一定要坚定信心,统一思想,提高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质量。

  (二 )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各地要根据中央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与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通过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真正达到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

  (三 )严肃纪律,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财务移交是乡镇合并工作中的重点工作。方案一经州 (地、市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领导小组审定,要立即封存拟撤并乡镇的账目、档案、物品和公章,冻结人事关系,进行清产核资。严肃资产管理,防止出现私分、乱占、挥霍国有资产问题。对被撤的乡镇涉及农民利益的集体资产 (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权属不变,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

  (四 )要明确划定调整撤并后乡镇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各地制定上报乡镇调整方案时,要附有详细的边界线走向说明,并标绘在 1∶10万或1∶5万地形图上。乡镇调整方案批准后,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立即开展对调整后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按照全面勘界的要求完成勘界任务,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乡镇合并后,新设镇的小城镇建设要以新驻地为重点,加大建设力度,发挥调整后的整合效应,加快发展步伐。要积极盘活被撤并乡镇的固定资产,充分加以利用。要把被撤乡镇驻地作为新设镇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其在全镇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 )转变作风,强化服务。乡镇撤并后,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立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服务意识。直接为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事业站所,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按照为“三农 ”服务的功能不弱化,提供服务质量不降低的要求,整合服务资源,结合设置,区域覆盖。要采取定点定时服务、上门服务、巡回服务等多种方式,为群众提高便捷快速的服务,认真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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