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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体育局《贵阳市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34号

颁布时间:2006-03-17 13:09:47.000 发文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体育局《贵阳市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贵阳市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为全面检阅我市“十五”期间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取得的成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举办贵阳市第十届运动会,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体育意识,推动全市“三个文明”的建设,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本届运动会以“推动全民健身、提高运动水平、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将运动会办得热烈、精彩、文明、和谐。

  一、主办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贵阳市体育局

  三、时间地点

  2006年4月至10月,在市、区体育场馆分期举行。

  四、竞赛分组及项目设置

  (一)表演赛项目:健身气功(老年组、成年组)、幼儿基本操(学龄前儿童)。

  (二)竞赛项目:

  老年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门球、网球、武术、健身秧歌、中国象棋、围棋、桥牌共10项。

  成年组: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健美操、中国象棋、围棋、桥牌共12项。

  青少年组: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跆拳道、中国象棋、围棋、健美操共11项。

  (三)竞赛分组:

  老年组:男 1945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 195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成年组:男 194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女 195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青少年组:甲组 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乙组 199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丙组 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参加单位

  (一)市属单位组:以市级部、办、委、局、行业系统、大专院校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市属单位老年组、成年组的比赛。

  (二)区、市、县组:以各区、市、县为单位(含市属完中初中部)组成代表团参加区、市、县老年组、成年组、青少年乙、丙组的比赛。

  (三)高中组:以市属、区(市、县)属高中、中专、职技校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青少年甲组的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2人、秘书长1-2人,工作人员4-5人;

  (二)各组、各项目参赛人数和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各代表团参加项目规定:

  1、各市属单位代表团参赛项目老年组不少于3项、成年组不少于4项;

  2、各区、县、市代表团参赛项目老年组不少于5项、成年组不少于6项、青少年组不少于6项。

  3、高中组各代表团参赛项目不少于4项。

  (四)各代表团参加各组各竞赛项目,限报男、女各1队;

  (五)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六)运动员参赛须持有大会统一制作的参赛证。

  七、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贵阳市居民身份证(或一年以上暂住证)、必须为参赛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具有参赛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市体校学生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三)省、市体育局所属各单位及各部门的在职职工均不能代表任何单位参加比赛。

  (四)各单位报名运动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健康合格证明。运动员参赛期间出现的意外事故,由运动员所属代表团自行负责。

  八、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竞赛规则均执行全国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及贵阳市第十届运动会表演赛项目《竞赛规程》明确的竞赛规则;

  (二)各项目竞赛办法详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三)各组竞赛项目凡报名单位在三队以下(含三队),不举行比赛。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录取办法

  1、各竞赛项目按组别分别录取团体和单项前八名给予奖励。

  2、代表团团体总分按组别各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

  3、凡各竞赛项目,各单项比赛参赛队(人)数不足十队(人)的,按实际参赛队(人)数减二录取。

  (二)团体总分名次排列

  1、各代表团均按参赛项目数得分,表演项目等次得分,各竞赛项目单项比赛得分,三项之和排列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总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等,则以获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则以获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2、按市属单位组、区、市、县组、高中组分别排列各组团体总分名次。

  (三)奖励办法

  1、凡获各竞赛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队(运动员)均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凡获单项比赛录取名次的运动队(运动员)均颁发证书;

  2、凡获各竞赛项目团体总分名次的运动队均颁发锦旗;

  3、凡获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的代表团均颁发奖杯;

  4、凡获表演赛等次奖、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均颁发奖牌;

  5、公布代表团金牌数、奖牌数、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

  十、计分办法

  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均按竞赛项目报名参赛得分、表演赛项目得分、竞赛项目单项比赛名次得分累计。

  (一)参赛计分

  各代表团凡参加表演赛项目、竞赛项目(大项)均按5分/项计分。

  (二)表演赛项目计分

  表演赛项目按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7分的获奖等次计分。

  (三)竞赛项目计分

  1、单项比赛名次计分:各单项比赛均录取队(人)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如参赛数不足十队(人),则按实际参赛队(人)数减二录取名次,分值从上限依次往下计分)。

  2、各代表团竞赛项目计分:按各组别竞赛项目单项比赛名次得分累计。

  3、各代表团参加篮球、足球比赛,所得名次分均按三倍计入团体总分。

  (四)扣分

  各代表团如在比赛中出现违纪、弃权现象,则从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每人次扣除5分。

  十一、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办法

  1、第一次报名:各单位于2006年3月27-31日将代表团参加项目报名表一式两份报送大会竞赛部(地点:六广门体育训练馆二楼十运会筹备办公室,联系人:甘汉武,联系电话:6822082.)

  2、第二次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按时将打印的报名表一式两份及软盘分别报送各单项竞委会。报名单一经报出,不予更改和补充。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二)报到

  各代表团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裁判与仲裁

  各竞赛项目裁判长、仲裁委员由各单项竞赛委员会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提名,报大会竞赛部确定。

  十三、评选活动

  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优秀组织奖”代表团;优秀裁判员。(评选办法另定)

  十四、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作为代表团入场之用,团旗除标明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五、经费

  大会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各代表团所需经费自理。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贵阳市体育局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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