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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06]33号

颁布时间:2006-04-12 11:41:07.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05)31号),促进我市家禽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提高防疫灭病能力,实现家禽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按照预防为主、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现有饲养家禽100%强制免疫。扑杀补偿费用和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照80%、10%、10%的比例负担,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省以上财政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税。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确保企业维持运转、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要。对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内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或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并按省有关规定实行财政贴息。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半征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车辆通行费。以上有关收费的减免期限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

  五、保护种禽企业的生产能力

  加强重点种禽场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由政府组织企业收购,或鼓励农户自行扑杀,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种禽生产企业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鼓励发展具有一定品牌优势且基础设施完善的大型种禽生产企业,对祖代种禽存栏1万套以上的种禽场,按现存栏规模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对通过改造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并且存栏达到3万套以上的父母代种禽场2006年每场给予5万元的补贴,以后年份视疫病发生情况对新发展到3万套以上的种禽场和原有种禽场扩大规模的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六、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家禽场

  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的养禽小区和规模家禽场。逐步推进我市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对新建或扩建的存栏规模达到5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家禽场,按照存栏规模分三个档次(5千只-1万只、1万只-2万只、2万只以上)分别给予5千元、1万元、2万元的补贴,促进其扩大规模,更新设备设施,提高疫病防控能力。

  七、提高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疫苗继续实行国家统一调拨、专供专营制度,各县(市)区疫苗供应单位要根据辖区内家禽存栏情况,做好疫苗供应计划,保证疫苗的质量和供应。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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