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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6]102号

颁布时间:2006-05-08 14:57:00.000 发文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榕台经济合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台湾居民在福州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直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和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三、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人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登记机关对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内地现行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47—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核定。

  2、经营者姓名的核定: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注:营业执照亦同)

  3、组成形式的核定: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的核定: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六、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的通知》[个字[1999]第12号]的规定执行。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规定核定,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

  登记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每户收取20元人民币,发放营业执照正本不另收费;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人民币。

  七、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有关表格的说明及样式》。

  九、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收费标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要特别加强对工商执法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行政指导,要在登记场所设置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台湾居民在语言和文字使用上与内地居民的差异,热心帮助台湾居民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各方面协助台湾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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