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政办[2006]11号

颁布时间:2006-04-17 14:38:12.000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屋拆除工程中的伤亡事故不断增多,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已成当务之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拆除工程中的伤亡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管理。县(市)、上街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拆除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依法查处拆除施工中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管理

  (一)拆除施工单位从事拆除施工的基本条件:

  1.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除施工。

  2.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3.拆除施工单位对从事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拆除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除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能从事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拆除施工作业。

  5.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拆除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概况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拆除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除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技术交底上签字,同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4.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

  (1)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经理、开(完)工日期、监督电话;

  (2)拆除安全措施牌;

  (3)文明施工措施牌。

  (三)拆除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