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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6]72号

颁布时间:2006-05-08 11:12:03.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强化劳务活动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重要意义。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十六大提出的“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总要求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加强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中小学一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组织领导与支持。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各方面对这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认识,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领导与管理。本着“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行署)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教育部门牵头、交通、公安、纠风、审计、财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领导小组,对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实施强有力的领导。

  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实行学生劳动安全责任制。要从学生的班级安排、带班教师的选择、饮食卫生安全、路途交通安全、驻地环境安全、劳动安全以及医疗卫生、药品配备等方面,制定详细周密的劳动安排计划,明确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学生的劳动情况要实行日报制,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对出现的问题不允许迟报、漏报,更不允许瞒报。要明确预警机制,制定意外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保证在万一发生紧急事故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处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对学生的伤害与损失。

  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内容、地点、季节等由各学校按年度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劳动地点、时间,学生参加范围、参加人数、食宿安排、医疗药品、带班教师及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等等。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学校才能组织实施。审批组织学生劳务活动必须统一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联系人制度,提高学校、学生、家长抵御意外伤害风险、分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没有做好保险工作的学校不能实施勤工俭学劳务活动。

  三、严格规范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内容与组织形式。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对学生进行亲历亲为的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感情,培养自己动手、身体力行的行为习惯,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道德品质,让学生通过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认识国情区情、了解社会、了解农村,增长社会知识与动手能力。

  根据我区的实际,中小学生力所能及的劳务活动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教育部门及学校劳动实践基地的生产活动;二是采摘劳动,含拾甜菜、捡红花、摘啤酒花、摘西红柿、摘玉米、摘水果、摘棉花等;三是捡拾劳动,含拾酒瓶、易拉罐、废旧报纸等。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迷信、易燃易爆、劳动强度过重和力所不能及,影响学生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的劳动项目。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小学三年级以下(不含三年级)不安排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小学三年级以上劳动时间为每学年7天,中学(含初中、高中)的劳动时间为每学年14天。严禁中小学生超时劳动。

  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因地因校制宜地确定劳动内容,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就近、优先安排好中小学生的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组织签订包括安全、食宿、卫生、交通、劳务报酬等相关内容的合同。根据劳动场所的需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劳务活动,也可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劳务活动,还可以分期分批组织劳务活动。由于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是一项教育、教学活动,是集体活动,因此,不允许分散劳动、不允许学生利用学生家庭的生产项目自行劳动。确实需要跨区组织中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必须报经县以上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经周密安排,确保安全,方可组织实施。

  四、依法科学组织勤工俭学劳务活动。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是一项以育人为本的重要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中小学的一项创效益的经济活动。严禁层层下达创收指标和任务。为了便于劳动管理,学校在总结往年劳务活动情况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劳动量化管理,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大多数学生都能完成的任务基数,参照学生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制定指导性的劳动目标,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劳动目标,对完成劳动目标和超额完成劳动目标的学生要给予表扬、表彰、奖励,对于经过努力尚不能完成劳动目标的同学,要组织学生进行互帮互助,促使集体共同完成劳动目标。中小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生在劳动中的表现要作为其社会实践活动评价的重要内容。指导性的劳动目标不是创收指标,不能作为收费的依据。严禁以钱代劳、以物代劳、以罚代劳,对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要有劳动量记录,以劳动量记录作为结算和审计的依据。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生生活和办学条件。还可用于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贫困生教科书费、学杂费补助。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入要优先用于为学生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和为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入或用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替代财政拨款。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支情况、学生劳动量记录,要作为校务公开内容,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

  民办、私立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加快中小学劳动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建设。

  各地学校布局调整后,要根据学校调整的情况,按小学每班不少于3亩,中学每班不少于4亩的国家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划拨勤工俭学土地。为学校划拨的土地,要相对集中,保证水源,不允许以次充好或划拨撂荒地。被撤消学校的土地要继续保留,也可以以置换的方式集中到新的学校,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用地,要按规定办理土地证。要恢复勤工俭学贷款与贷款贴息政策,促进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建设。

  各级政府(行署)和教育部门可以因地制宜,采取灵活的方式建设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要根据具体情况,优先让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享用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农业开发及相关的道路建设补贴,水利灌溉(滴灌技术应用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推动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产业化。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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