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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淮府[2006]28号

颁布时间:2006-03-31 16:57:48.000 发文单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就业再就业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逐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十一五”期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重点解决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增强再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实施“创业扶持工程”,积极支持鼓励各类人员在本市投资兴业,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拓展就业空间。“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以上,培训城乡劳动者10万人,造就小老板5000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明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根据省政府皖政(2006)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持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的企业(单位)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在新增加的岗位中,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的额度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二)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合并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每年底由企业(单位)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

  (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实施就业援助,安置困难人员再就业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3540”人员(即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国有企业已纳入“协保”的下岗职工),市级以上劳模、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及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经鉴定因病致残等造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以下援助政策:

  (一)岗位补贴政策。对单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底,由单位申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二)社保补贴政策。企业(单位)与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底,由企业(单位)申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三)奖励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每年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奖励意见,经市政府审批,给予用人单位适当的奖励,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其他有关扶持和奖励政策按淮发(2005)31号及淮财社(2005)3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就业扶持范围

  为促进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高校等各类院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不含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再就业,以上人员凭《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或《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三年内可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包括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就业服务项目。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三年内可在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先按规定向承担职业培训的定点机构缴纳相应培训费用。培训后6个月实现就业的须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有关资料,随时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定期集中审核后,领取补贴资金。对经确认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有关人员,可由相关培训机构为其集中申请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有关要求确认后,三年内可参加一次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集中定期向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拨付。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三年内可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选择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以上补贴的标准和程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实施创业扶持工程,促进全民创业

  (一)加大政策扶持,激活创业主体。

  1.税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创业或其他各类城乡劳动者在其创办的企业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城乡劳动者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创办民营企业的,可比照招商引资税费减免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2.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农民进城创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照省政府皖政(2006)3号文件的规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结合我市实际,对合伙经营和在园区内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加担保贷款规模,放宽贴息条件。

  ①对合伙经营资金不足的,根据吸纳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含合伙人),按每人最高2万元的额度,可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总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作为微利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②对吸纳到创业园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根据牵头人(合伙人)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可申请最长期限为2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2)城镇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分别凭《退役军人证》和《就业服务卡》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限额为2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均作为微利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到期需要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②对合伙经营或在园区内创业的,可根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

  (3)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进城创业的,可申请最高限额2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从事合伙经营的,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贷款期内给予75%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3.创业奖励政策。为鼓励各类人员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对新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际招用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根据其交纳的税收增加本级财力情况,第一、二、三年由本级政府分别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30%、10%给予奖励。

  (二)加大培训扶持,增强创业技能。

  各级农业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民“阳光工程”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技能。各级都要把创业培训作为培训就业的重点,配合“全民创业行动”,组织实施“培养千名小老板,带动万人再就业”的创业培训计划。对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对持有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项目经开业指导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者,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取消反担保手续,促进自主创业。

  (三)实施场地扶持,形成规模效应。

  1.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各县区都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

  2.抓好创业园区建设。“十一五”期间,市级要建三个创业园区、凤台县要建一个创业园区、每个区要建一个规范的创业一条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在创业园区、创业街区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3.抓好实训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市级要建一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就业实训基地,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实训基地网络。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效果明显的公共实训示范基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抓好农民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有条件的县区要创办农民技能培训中心,通过培训转变农民就业观念,增强农民创业意识。

  5.抓好农村职业技校建设。各县区要依托农村中学,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农村职业学校,开展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六、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一)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建立新型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代管档案、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代办退休等一站式服务。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有突出贡献的劳务派遣机构(含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奖励。根据年派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情况实行分档奖励:200-5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10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10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

  (二)扩大劳动力市场服务范围。对农民工进城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岗位时,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在市场开设专门窗口,对持有《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三)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十一五”期间,各县、区都要建立一个“功能比较完善,服务比较规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站,各级财政都要对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坚持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鼓励在沿海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办事机构,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考核和监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含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站)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同时,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每年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考核评估,对安置就业有突出贡献的职业介绍机构,提出奖励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奖励资金(对劳务派遣机构不重复奖励)。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

  (一)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发展一般技术工人教育、培养的同时,大力发展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办好高级技工学校,加快技师学院建设,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壮大和稳定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联系、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统一的技能人才评价认定体系。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创业者,同时将各类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纳入职业鉴定范围,逐步统一和规范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制度。

  八、强化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裁员。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实施扶持。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可按实际安置富余人员比例,3年内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明确要求申领人员必须进行求职登记和参加职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围绕职能分工,依托社区平台,定期交换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信息,共同实施对其从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吸纳就业。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单位,按组织职工转岗培训和安置的实际人数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研究制定适合、方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十、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经费除可用于国家、省、市原规定的项目外,还可用于劳动力资源调查、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驻外劳务机构运行、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就业再就业宣传及就业再就业专项奖励等。逐步扩大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范围,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转岗培训补贴等,再就业资金的安排和拨付仍按原渠道执行。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继续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主要目标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政策措施,落实政策,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都要根据本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配套政策要在四月底之前完成,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的宣传工作。各新闻机构要继续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在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审核、审批程序,既要简化手续,又要把政策执行到位,并要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五)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期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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