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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6]31号

颁布时间:2006-04-13 11:24:41.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印发给你们(“两基”评估验收的具体指标体系由自治区教育厅修订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在2007年全面实现我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评估验收职责和范围

  第一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团进行评估验收。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三条 自治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各驻县单位),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若确需以乡为单位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四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村达到98%以上,牧区达到97%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牧区达到95%以上;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

  2.辍学率:

  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1.5%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2%以下,农牧区控制在3%以下。

  3.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9%以上,农牧区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80%以上。

  4.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2%以下。

  5.各个民族均要达到普及程度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全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已验收,并切实做好了巩固提高工作未滑坡,方可申报“普九”验收。

  第六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获得率要达到100%。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85%以上。2001年以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新任教师其学历合格率均要达到100%。

  3.中小学校长经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培训率要达到100%。

  4.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在每一管理周期内按规定参加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

  5.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职字(1991)165号及(1991)316号文件要求,建立技术干部(教师)考绩档案。

  第七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的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到从实际出发,布局合理,体现就近入学、适当集中的原则,能满足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2.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危房能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内建筑和教室设施均能按学校分类达到评估验收指标要求。

  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

  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

  3.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4.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要做到100%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

  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资金,不能低于乡(镇)级资金总额的50%,并逐年有所提高。

  6.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市、区)财政统管的预算外教育收入,要及时、足额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

  7.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1.县(市、区)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

  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求有规划、投入、组织,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3.学校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

  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学校教育要以“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职员工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

  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

  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

  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每个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

  10.认真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颁布的新课程改革方案,开足开齐课程,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开发,无违背教学常规现象。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的“两基”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写出县(市、区)“两基”验收的自查自评报告,经全面的分析和认真的评价后,若确认达到了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标准时,应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并上报相关材料,同时应采取公开的方式,向全县(市、区)公示“两基”验收的评估结果。公示内容为:本县(市、区)实施“两基”工作的基本情况、各项指标达标程度、自治区和地、州、市级监察及教育督导部门的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两基”评估验收结果和全过程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结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

  3.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报告。

  4.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

  5.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两基”验收请示后,须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实地复核验收。认定基本合格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下同)。

  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申请“两基”验收县(市、区)复验结果的认定报告。

  3.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

  4.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

  5.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结果。

  6.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

  7.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

  上述材料按规定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一式15份。上报时间,申请上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上年11月底前申报;申请下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当年4月底以前申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两基”验收申请和材料后,责成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其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再组团到现场进行预检。预检采取重点抽查(要对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检查)和面上巡视检查(其余的乡、镇、学校)。经检查评估,认定可以验收后,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督导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对该县(市、区)进行“两基”评估验收的请示(包括组团方案、验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 上述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自治区人大、政协及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督学专家等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评估验收团,对申请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前,须对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以明确标准,掌握方法。

  第十五条 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实施“普九”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一级抓一级,逐级进行评估验收,精心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村逐校验收村级小学“普九”,自查自评、边查边改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村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场的自查自评,边查边改,逐乡验收工作。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逐乡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颁发乡(镇)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地区范围内公布。在此基础上,如全县(市、区)达到“普九”的指标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复核验收,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再次对该县(市、区)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核验收。如符合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牌。同时,将该县(市、区)的“两基”材料向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备案,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教育部颁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奖牌,并在全国公布该县(市、区)名单。

  对已经通过自治区“两基”验收的县(市、区),将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将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酌情取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

  第四章  “两基”成果巩固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两基”年检和复查验收机制,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到每年自查自评,形成年检制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年复查验收的县(市、区)不能少于50%。自治区坚持两年一轮的复验制度,对已经完成第一轮复验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第二轮的“两基”复验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两基”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各地、州、市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两基”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逐步建立自治区义务教育状况检测体系,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参考依据。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修订)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为了检查扫盲工作的巩固提高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在对县(市、区)进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要对扫盲工作进行复查。

  二、复查的对象为实施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含驻县各单位)。

  三、复查的指标要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执行,重点检查巩固提高的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复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数据、个别访谈、实地考查,必要时辅之于考试等方式进行。

  五、扫盲工作经复查合格的县(市、区),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基本达到要求的同时,发给“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县(市、区)”奖牌。

  地、州、市应对复查合格的县(市、区),县(市、区)应对复查合格的乡(镇、场),乡(镇、场)应对复查合格的行政村进行表彰奖励。

  六、复查合格的县(市、区)要不断巩固扫盲成果,继续扫除剩余文盲,积极开展“无盲村、无盲乡”竞赛活动。凡验收后连续两年非文盲率和脱盲人员的巩固率下降,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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