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综[2006]98号
颁布时间:2006-05-08 13:50:05.000 发文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财政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2006年至2008年市本级财政三年预算安排及专项筹集再就业专项资金1亿元以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专项筹集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益性岗位工资和补贴、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视实际需要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项贷款从事自主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延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自主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就业援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详细掌握就业困难对象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再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为便于管理,统一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市本级和城区共同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范围。由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为上述从业人员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工资以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免收派遣服务费,经费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单位缴费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2006年底前,市本级和县(市)区应成立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同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能。其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确保就业再就业、失业保险和就业培训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要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奖励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和奖励。
3、要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对毕业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岗位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县(市)区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其中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25%,见习单位承担50%.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七、社区平台政策。
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建立社区平台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要落实社区就业工作经费,每个社区每年1万元,其中: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社区工作经费由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形成统一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八、劳务派遣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05]27号)文件精神,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劳务派遣社会化、市场化路子,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加大劳务派遣工作力度,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从业人员统一由同级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派遣服务费减半。成立市劳务派遣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九、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如税费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失业调控政策、主辅分离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其他未明确的规定,一律按照国发[2005]36号和闽政[2006]5号文件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