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06]1号
颁布时间:2006-01-05 15:33:14.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要按要求、分阶段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涉及的法律依据多、部门多、职责交叉多,审核任务重,重点要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要做到“三准”:一是准确把握梳理对象,即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作为执法依据)。二是准确把握梳理主体,即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梳理执法依据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三是准确把握梳理方法,在操作上,以“三定”方案为大的原则,具体梳理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梳理过程中,要注意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同时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结合;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要注意与新制定、修改、废止执法依据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后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和颁布时间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分类排序,列明目录,下发相关执法部门。
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各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市级执法部门负责。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和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编制部门对报送的执法依据进行审核。执法依据之间有矛盾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执法依据中涉及执法主体、职权、责任与“三定”规定不一致的,由编制部门牵头办理。
经审核的执法依据,由报送部门于2006年 3月底前,通过政府公报、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解执法职权。
1.分解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其执法依据所规定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在分解时需要注意:一是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执法部门在分解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时,既要防止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注意不同层级之间的职权相互衔接,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要求具体,防止“上下一般粗”;三是要严格量化不同岗位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
2.确认执法资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凡2005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收回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资格确认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事、监察部门配合和监督。
分解执法职权,确认执法资格工作要在 2006年3月底前完成。
(三)确定执法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形式明确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主要分为:一是法律本身规定的责任;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种类和内容,如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确认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总结我市近年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重点是规范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原则、要求及需要完善的有关制度;确定评议考核的主体、内容、方式及结果的运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主体及处理方式。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二要准确把握评议考核实施主体。各级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评议考核,同时对下一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三要科学设定评议考核内容。评议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要根据本级政府、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和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事先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的具体标准。四要完善评议考核方式方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五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六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七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是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监督制约行政执法权、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重点对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规范。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制度保障,是制约和监督执法权力,防止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起草《天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明确错案责任的认定条件、责任追究主体和种类,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使错案责任追究规范化、法定化。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把握好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依法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依法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依法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追究。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六)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的相关执法权限。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103号)要求,尽快组建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起草《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职责、权限及执法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区县政府和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四、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行政执法体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工作,其他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指导协调。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编办、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要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组建推动机构。为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由法制机构牵头,编制、人事、监察等部门配合,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机构,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设备,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进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政府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06年3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项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编制、监察、人事等部门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2006年4月,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梳理执法依据是否有遗漏;评议机制是否健全;考核指标是否建立;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是否完善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五)加强学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熟知法律,明确责任;要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评议和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不断总结、推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