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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超市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6]26号

颁布时间:2006-03-09 15:40:17.000 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超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无公害蔬菜的生产和销售,切实保护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超市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食品安全尤其是蔬菜农药残留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虽然各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加大管理力度,做了大量工作,但蔬菜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2005年有关部门对我市蔬菜市场和生产基地的蔬菜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抽样检测,共抽检了1190个样品,其中在农贸市场抽检344个样品,合格率仅为66.57%;在生产基地抽检118个样品,合格率仅为49.15%;在超市抽检728个样品,合格率仅为71.15%.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市蔬菜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且紧迫。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分步实施的原则,拟先期在超市进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试点,使超市蔬菜管理率先步入正轨,从而以点带面,逐步向农贸市场推广,让市民早日吃上“放心菜”。

  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城区内各类从事蔬菜经营的超市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即对经具有认证资格机构所认证的达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的蔬菜以及蔬菜农药残留不超标的蔬菜,准予进入超市销售;不合格的蔬菜,则禁止进入超市销售。

  (一)经营蔬菜的超市应设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室(点),配置简易检测仪器,建立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测工作规程,安排专(兼)职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负责对进入超市的蔬菜进行检测。超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经营蔬菜的超市应当在场内醒目位置设立宣传公示栏,对检测超标的蔬菜产地、品种进行公示,并定期向市民推荐优质安全的蔬菜产品。

  (三)超市必须建立每日蔬菜质量登记制度。对购进蔬菜要有详细记录,记录应包括日期、品种、数量、产地、供货单位或个人、售价、检测结果,上架蔬菜须有明确标识,以利辨别和溯源。

  (四)推行不合格蔬菜产品退市制度。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多次销售不合格蔬菜的超市,劝其退出蔬菜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超市禁止销售下列蔬菜:

  1、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

  2、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

  3、在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且仍处于农药残效期的地块中种植的蔬菜。

  (六)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达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的蔬菜,在有效期内可凭认证证书及专用标识免检进入超市销售;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及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或专用标识优先进入超市,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可视情况进行抽检。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识的,由相关部门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置。

  三、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和超市经营者紧密配合,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超市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

  负责超市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农业局职责

  1、负责超市蔬菜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蔬菜质量监督性抽验工作;

  2、负责指导超市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点)内的仪器设施配置和日常技术检测服务工作;

  3、负责建立蔬菜种植基地和超市产销“绿色通道”,制定无公害蔬菜栽培标准,指导基地和农户种植无公害蔬菜。

  (三)市工商局职责

  1、负责超市蔬菜经营秩序,确保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上架销售;

  2、督促超市做好蔬菜质量安全公示登记工作;

  3、负责超市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超市经营者职责

  1、在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点),配备检疫检测仪器,选送检测人员培训;

  2、负责超市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宣传公示栏的制作;

  3、负责蔬菜进场销售的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每日蔬菜供货单位或农户、销售价格、检测结果等项目内容进行登记、公示;

  4、协助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场内销售蔬菜抽验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蔬菜经营秩序,确保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上架销售。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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