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10-10 10:36:16.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建设青藏铁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青藏铁路的建成对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巩固祖国西南边防,加快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近期,盗窃青藏铁路建设物资和拆盗铁路器材、破坏通讯设备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切实维护青藏铁路(西藏段)沿线治安秩序,保障铁路建设顺利推进,保障铁路建成后的运营安全,打击盗窃破坏青藏铁路物资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盗窃铁路建设物资和拆盗铁路器材、破坏通讯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对非法收购上述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和非法收购、运输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行为的,以及为上述行为人窝赃、销赃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自首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四、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向沿线的农牧民群众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施工的人员宣传《铁路法》,广泛开展爱路护路教育,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青藏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铁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