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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6]24号

颁布时间:2006-03-10 15:11:25.000 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襄樊市参赛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参赛单位和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在湖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二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各类别组织单位:市文体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农业局、市残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

  (二)完成省十二运会(青少年类)竞赛分解任务的单位;

  (三)完成省十二运会(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少数民族类、公安干警类)目标任务的单位;

  (四)县(市)区完成双挂任务的单位(指青少年类下同);

  (五)完成人才输送任务的单位[向省专业队输送的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向襄樊四中(市体校)输送的以在省体育局注册和正式学籍为准];

  (六)在周期内参加大赛得分、得牌的襄樊籍运动员;

  (七)完成目标任务的教练员;

  (八)破纪录或获得金牌的运动员。

  二、奖励类别和标准

  对在省十二运会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除给予荣誉称号奖励外,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相应扣缴风险抵押金。

  (一)荣誉称号奖

  1、突出贡献奖:为襄樊代表团运动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2、输送任务奖:对完成本周期输送任务的单位,授予“完成输送任务单位”荣誉称号。

  3、优秀教练员奖:对作风扎实、政绩突出且完成省十二运会项目分解任务和目标任务的教练员,授予“优秀教练员”荣誉称号。

  4、优秀运动员奖:对在省十二运会竞赛中,创纪录或获金牌的运动员,授予“优秀运动员”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

  1、奖牌奖:

  代表襄樊参加省十二运会竞赛(青少年类含襄樊籍运动员周期内大赛成绩),获得金牌1枚奖励5000元、银牌1枚奖励2000元、铜牌1枚奖励1000元。

  2、分值奖:代表襄樊参加省十二运会竞赛(青少年类含襄樊籍运动员周期内大赛成绩),青少年类获得4—8名的,分别奖励250元、200元、150元、100元、50元其它类别获得4——8名的,分别奖励150元、120元、90元、60元、30元。

  三、计分办法

  (一)青少年类参加省十二运会比赛进入代表团前10名的项目,周期内大赛成绩按省十二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分、计牌。

  (二)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少数民族类、公安干警类参加省十二运会比赛,按省十二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分、计牌。

  (三)青少年类篮球、男子排球、足球成绩进入我市前10名的,按10倍计分、计牌;没能进入的,按5倍计分、计牌。

  (四)县(市)区输送到市体校的运动员在省十二运会中获得比赛成绩和襄樊籍运动员参加大赛获得分值、奖牌,分别双挂计入原输送单位。

  四、奖金使用办法

  奖牌、分值奖励经费用于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的奖励。分配比例按7:3执行(运动员70%,教练员、相关人员30%)。

  五、风险管理办法

  (一)实行风险抵押制度。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后,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由省运会襄樊市组委会办公室专帐统一管理,省运会结束后结算。

  (二)对于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退回风险抵押金,并按奖励条款进行奖励。对没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风险抵押金不再退还。

  (三)各责任单位要对项目主教练、教练员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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