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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赣府发[2006]2号

颁布时间:2006-04-25 17:37:05.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转给国防科工部门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职能,转给国防科工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用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职能,转给公安部门承担。调整后,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为:

    国防科工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公安、国防科工、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职能,转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调整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为: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前继续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不出现监管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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