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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17号

颁布时间:2006-03-31 15:39:23.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各项补贴措施及时到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了确保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为减轻油价上涨给道路客运企业造成的压力,从这次油价上调开始,对道路客运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办法是,以此次调价前成品油市场价格为基础,以每吨成品油上涨100元为一档,成品油价格每上涨100元/吨,每人公里收取燃油附加费1.1厘,不足100元按100元收取;反之,如果成品油价格下降,每下降100元/吨,则每人公里减收燃油附加1.1厘,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减收。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级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客票计价方法核定。全省道路客运附加费从4月15日起收取。

  道路货运和水路客货运输,企业可通过自行调整市场运价,解决支出成本增加的问题。

  二、采取综合措施,化解燃油涨价对出租车的影响

  1.减免税费,减轻出租车负担。从4月1日开始降低出租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即由现行的每车每月240元调整为200元;对国家和省已明令停止向出租车收取的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规定要认真落实到位,不得继续收取;根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降低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2.适当调整运价,稳定从业人员收入。各市可在减免收费的基础上,按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增加支出的原则,适当调整出租车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或收取燃油附加费。即可以适当调整起步价或起步里程、单位里程价等,也可以在出租车运价之外收取燃油附加费,使成品油涨价影响出租车增加的支出得到补偿,使出租车司机的收入不降低。调整出租车运价要按规定程序,开好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3.规范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利益。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在新一轮有偿出让政策实施前,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明确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严格控制有偿使用的最高限价,降低现行标准。

  4.规范企业行为,调整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各地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和定期考核,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纠正一些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各种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取消不合理的承包费用,减轻司机的负担。要研究制定出租汽车行业有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5.要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保证出租汽车司机的法定休息日,减低司机疲劳程度,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

  6.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刑事犯罪,为出租汽车经营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无证经营的车辆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等车辆进行彻底清理,通过整治“黑车”,规范市场秩序,为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侵害人身安全等刑事犯罪活动,为出租汽车运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宣传提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正确引导舆论方向。要通过宣传解释,使社会各方面充分了解石油价格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国际市场油价情况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了解国家对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采取的各项扶持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对成品油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监测。为及时掌握成品油及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从3月26日起在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建立成品油及相关产品市场价格监测日报制度,及时掌握可能引起成品油及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好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市场稳定。

  五、加强对成品油及相关产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按照国家部署,从3月26日开始,全省开展成品油及相关产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及浮动幅度,液化气出厂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与汽油出厂价格的比价关系;

  2.成品油批发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及相关运杂费收费标准;

  3.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4.供专项用户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擅自提价行为;

  5.成品油销售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调价或价外加价(收费)行为;

  6.销售成品油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7.借成品油价格调整之机搭车涨价以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

  8.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9.省政府决定减免出租车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10.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要严肃查处突破国家规定价格和变相涨价行为,严肃查处对出租车的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落实国家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的支出给予补贴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范围明确。补贴对象包括:种粮农民(含农场种粮职工,下同),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对部分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对部分城市出租汽车司机,在改革初期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

  (二)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应张榜公布。

  (三)简便易行。具体补贴方案应做到设计周密、简单易懂、容易操作、易于落实。补贴资金原则上应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四)市长负责制。补贴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补贴机制的确立

  (一)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前,补贴分步到位。油价补贴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油价调整方案,分步实施,即油价调整,补贴相应调整。

  (二)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后,实行浮动补贴。油价形成机制完全确立后,补贴原则上一年一定,年度结束时,根据油价涨跌幅度,决定是否增减补贴。与上次补贴调整期对应的加权平均油价比,当年加权平均油价涨跌幅度在6%以内,则不调整补贴;加权平均油价涨跌幅度超过6%,则适当增减补贴。浮动补贴的对象及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三、省对各市补贴资金的核定和拨付

  (一)补贴资金的核定。省对各市2006年的补贴资金,依据中央核定补贴我省的用油总量并经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的对各市的分配量,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补贴标准确定。

  2006年省对各市分类补贴资金的负担原则为:对种粮农民,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以及城市公交企业四类对象的补贴,由省财政负担;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应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对消化确有困难地区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城市出租车司机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上述措施难以到位的,省财政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

  (二)补贴资金的拨付。省负担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及时拨付到各市。2006年以后,省对各市补贴资金的核定办法和省财政对各类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负担原则,另行确定。

  四、各市政府对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管理

  油价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强化管理。

  (一)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为确保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政府要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市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补贴办法的制定、重大政策的协调、补贴资金的落实以及对下级地方政府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各市政府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精神以及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补贴办法。(1)补贴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规定;(2)补贴资金的测算和分配,要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核定,尽可能地使补贴对象基本满意;(3)补贴渠道,应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地原则,选择快捷、有效的渠道。

  (三)赋予市级政府对省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调剂权。鉴于补贴工作复杂,补贴对象差异较大,改革中还可能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允许市级政府对省财政补贴资金,在除对种粮农民外的其他补贴对象之间作适当调剂,以解决本地区在油价改革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和紧急事项,但调剂使用不得超出本意见规定的范围。有关调整情况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如市级政府确需在本意见补贴范围之外增加补贴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其自行解决。当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产品质量合格的地方小炼油厂发生亏损,可考虑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五、补贴资金的监管

  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本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使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财政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

  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立即纠正,重大问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省直接补贴对象的补贴,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比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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