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06]27
颁布时间:2006-04-04 10:30:50.000 发文单位: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已经2006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年-2009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我市建设法治政府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目标任务
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是:
(一)实现体制转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初步到位。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全面正确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规范决策行为。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政府提供的信息比较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
(五)强化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初步形成,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提高。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得到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初步形成;依法行政能力有效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实施步骤
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个五年规划,按以下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4-2005年)。重点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配套文件、理清思路、宣传发动,培训骨干。
(二)推进阶段(2006-2008年)。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机构,制定五年规划及年度工作安排并逐项落实。
(三)检查阶段(2009年)。通过对前五年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总结并制定第二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三、任务分工
现就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 明确决策权限。完善政府内部决策权限、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办、监察局)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拟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3.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立法咨询员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切实保障公众对政府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建议权。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4.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5.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财政局)
6. 研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
7.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工商局、质监局、贸易发展局、国土资源局、药监局)
8.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市编办、人事局、民政局、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贸易发展局、发改委、国资委、经委)
9.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
10.完善相关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发改委、财政局)
11.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应急制度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2.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发改委)
13.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解决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市人事局、财政局)
14.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研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编办、发改委)
15.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发改委)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市编办、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监察局)
17.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1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人事局、编办)
19.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编办、监察局、人事局)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0.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市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1.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审、有审必备、有错必纠。建立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22.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配备复议工作人员,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监察局)
2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市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24.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财政局)
25.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局)
26.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市审计局、监察局)
27.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市监察局、信访局、人事局)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28.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以及任职后法律知识培训的制度。(市人事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29.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市人事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30.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市人事局、政府法制办)
31.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司法局)
(八)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32.研究建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五年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五年规划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市目标办、政府法制办)
33.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导协调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拟定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策研究和考评工作。市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也应成立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指定机构、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均应当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行政首长要担负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和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报送市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区(县)和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限,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市人民政府将每年对各区(县)和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三)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实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专项报告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分步推进,狠抓工作落实。一是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建立依法行政组织机构等工作,应于2006年 4月底前完成。二是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三是依法行政工作各牵头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间,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