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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关于太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2-06-09 09:39:24.000 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

  市残联关于《太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太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市残疾人联合会二○○三年六月三日)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根据《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原则

  (一)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的残疾人,均为保障对象。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各部门要重视残疾人事业,树立扶残助残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法律服务、志愿者助残、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

  (四)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五)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二、劳动就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条件,帮助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地就近、多渠道安排就业,为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便利的优惠条件。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中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出据证明,准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省政府[1999]第137号令和市政府并政办发[2001]117号文件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在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干部聘用、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残疾职工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下岗分流,实行合理劳动组合中,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个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除单位关、停、破产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下岗;不得随意辞退、开除残疾职工。

  (五)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时,要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在审批按摩医疗机构时,应优先安排取得按摩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盲人就业,并在证照收费上予以减免照顾。卫生、工商、税务部门在对盲人按摩机构征收有关费用时要按规定予以优惠照顾。对在社区内开办的康复医疗机构,卫生部门要优先办理手续。

  (七)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福利企业实行改制,应向当地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报,符合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残疾职工凭国家统一颁发的《残疾人证》和太原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残疾人就业证》安置。

  (八)继续发展福利企业,扶持安置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职工上岗。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计入单位残疾职工比例。

  三、教育和职业培训

  (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凭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由学校调查核实后,可酌情减免学杂费及其它费用。家庭确有困难的盲童、聋哑儿童、弱智儿童就学,县(市、区)残联可用就业保障金给予资助,解决其入学困难。

  (二)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困难补助费。

  (三)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经济困难的,市和县(市、区)残联可从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

  (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教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教学校就读。按照国家规定,要保证各个年龄段的残疾人享受应有的教育。教育部门要根据需要扩大和设置特教班,并逐步开办残疾人高中、中专、中技班和短期培训班,发展残疾人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在经费上加大投入。

  (五)对有专业技术的残疾人,单位或学校应给予培养、深造和合理使用。

  (六)从事特教的教职人员,手语、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按规定享受特教津贴。连续在特教、残疾人工作岗位工作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可比照教师教龄津贴办法,享受特教津贴补助。

  四、康复医疗

  (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实行“两免四优先”(免注射费、挂号费、优先看病、优先取药、优先打针、优先住院)。

  (二)残疾人康复医疗设施的建设、改造,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地方财政应给予必要补贴。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它辅助器具的服务。

  五、社会保障

  (一)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凭《残疾人征》和《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供水、供电、供热部门可适当减免水、电、供热费用。

  (二)凡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确保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政府安排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城镇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应足额享受低保金。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优先实行“五保”或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由乡(镇、街办)、村(社区居委会)和包养户三方签定供养合同供养。对灾区的残疾人农户,应优先救济,确保基本生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五)符合《婚姻法》规定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结婚已满五年以上的城镇残疾人,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市在农转非指标中控制一定比例(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除外),由本人申请、残联核准,根据残疾人具体情况逐年逐批予以解决。

  六、社会环境

  (一)建设、规划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对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厕所和居住小区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县(市、区)、乡镇所在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二)开发、建设等部门在拆迁残疾人住房时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并在楼层上予以照顾。

  (三)全社会都应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1、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烈士陵园、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重度残疾人进入以上活动场所,可对1-2名陪护人员免费);凭证进入文物保护单位、风景游览区和电影院可给予票价优惠。

  2、盲人凭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线路公共汽车、电车。

  3、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邮寄。

  4、每年助残日期间,在全社会开展为残疾人事业献爱心活动。

  5、新闻媒体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和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电视节目应开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逐步增加字幕和手语,大力推行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

  6、文化、体育等部门要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参加活动的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法律援助

  (一)行政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残疾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22日发布的《太原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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