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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104号

颁布时间:2002-11-14 13:00:35.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
(2002年10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改善或补偿残疾人功能的重要途径;是帮助残疾人增进身心健康,提高学习、生活、工作和社会适应能力,回归主流社会,提高生存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创造社会财富,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充分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围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任务。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协调合作,完善残疾人康复社会化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残联要做好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调实施。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设施的建设。

  要加强对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基本情况的调查,摸清底数,根据残疾类别、总数、发展趋势、康复需求、康复资源等情况,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发展,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拟定残疾人康复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检查,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进行宏观调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群众的康复需求,将综合医院康复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发展规划之中,指导区域内康复医学诊疗资源的适度发展、合理布局,形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工作为基础的,以大中型综合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及其他医学诊疗部门为转诊、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协作密切的区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网络。

  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充分发挥医疗、保健、预防机构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各级医学院校和大中型医疗机构,要加强康复医学研究、专业人才培养、康复知识普及等基础性工作,做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家庭康复的指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包括残疾人康复工作在内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新途径,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

  要以社区康复机构和设施为依托,将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机构等现有机构和设施作为康复工作资源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泛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和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社区人群残疾发生情况及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建立社区康复训练服务网,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工作。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州、市)、县(市、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特别要重视7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工作;在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康复设备;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各级各类医学院校设置康复医学课程的计划,使康复医学教育切实纳入教育计划,培养更多的康复专业人才;在特教师资的培育培训工作中增加康复内容,逐步扩大开设特教课程的师范院校比例,更好地体现适应残疾儿童少年特点的素质教育思想。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交通安全保障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财政投入是残疾人康复经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政府要将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费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加强对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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