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67号

颁布时间:2005-12-05 14:49:17.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为实现我省“消除贫困、富民强省”和“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任务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改进立法工作方法,统筹兼顾政府立法工作的“立、改、废”,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为做好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

  在选择立法项目时,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及时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要做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认真选好、选准立法项目,把社会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对立法条件不成熟,地方特色不突出的项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处理好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当规定其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职责;要注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规定其享有的权利,避免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的义务,不能超过其实际承受能力。注意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根据实际适当增加鼓励性条款,减少限制性条款,做到引导和制约相平衡,鼓励和惩处相结合。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立全局意识,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坚决抵制各种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能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不要照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盲目追求“成龙配套”,不要搞“大而全”,在坚持“不抵触”的前提下,按照上位法精神,从实际需要出发,不为立法而立法,有几条写几条,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是要管用,针对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设置法律制度,在“拾遗补缺”上下功夫,对所要规范的事项尽可能地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通过立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是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决策过程,使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民情,均衡各种利益冲突,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普遍遵守。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文本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要扎实做好立法调研工作,深入到基层,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愿,了解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专家咨询制度,由立法咨询专家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立法涉及的内容进行科学分析,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通过改进立法工作机制,发扬民主,保证立法质量。

  五、规范立法行为,落实立法责任按立法程序的要求,对列入立法提交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责任单位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调研协调工作。提交的草案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在立法说明中要阐明立法目的和必要性、规范的行为以及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质量,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送审稿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已报送项目送审稿的,省政府法制办应抓紧审查,根据完成情况,分期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

  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应当在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起草调研工作,作为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可适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论证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推动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对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调研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力度。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项目计划

  2006年,省人民政府共安排立法提交项目10项,起草调研项目15项,酝酿论证项目30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10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公安厅

  2、青海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省建设厅

  3、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省气象局

  4、青海省供用电管理条例                省 经 委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6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办法               省交通厅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省 经 委

  3、青海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4、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省人事厅

  5、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办法                 省气象局

  6、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二、起草调研项目(15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省民委 (省宗教局)

  2、青海省财政监督管理条例         省财政厅

  3、青海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条例     省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4、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修订)         省建设厅

  5、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省林业局

  6、青海省职业教育条例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9项)

  项 目 名 称              起草单位

  1、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省法制办 省监察厅

  2、青海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省法制办

  3、青海省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4、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5、青海省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省经委 省工商局

  6、青海省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省监察厅 省法制办

  7、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8、青海省扶贫开发办法              省扶贫办

  9、青海省青藏铁路气象安全保障办法          省气象局

  三、酝酿论证项目 (30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18项)

  项 目 名 称                   论证单位

  1、青海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条例省经委          省工商局

  2、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   省水利厅

  3、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修订)             省农牧厅

  4、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省民政厅

  5、青海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省民委(省宗教局)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     省卫生厅

  7、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修订)          省地震局

  8、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省民政厅

  9、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省卫生厅

  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     省农牧厅

  11、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修订)  省人防办

  12、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修订)           省财政厅

  13、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修订)  省教育厅

  14、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省编办

  15、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农牧厅   省林业局

  16、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省教育厅

  17、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修订)  省文化厅

  18、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办法 (修订)  省环保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12项)

  项 目 名 称                  起草单位

  1、青海省实施 《住房公积金条例》办法            省建设厅

  2、青海省促进就业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3、青海省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省财政厅

  4、青海省教师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5、青海省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修订)           省安监局

  6、青海省消防工作责任制办法                省公安厅

  7、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8、青海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省旅游局

  9、青海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

  10、青海省省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省粮食局

  11、青海省实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省建设厅

  12、青海省物业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