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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5年秋季部分地方焚烧农作物秸秆进行处罚的通报

郑政文[2006]84号

颁布时间:2006-05-21 15:33:35.000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市秋季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实,而出现焚烧现象,经市政府秸秆禁烧督查组督查,全市共焚烧农作物秸秆3.1亩。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依照《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暨合利用奖惩考核实施办法》(郑政文(2003)12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发生焚烧现象的登封市、荥阳市实施财政处罚。本次罚款总额为3.1万元,其中登封市1.6万元、荥阳市1.5万元。此外,对发生零星焚烧现象的管城回族区、二七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提出批评。

  市财政局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7日内将财政罚款划拨到位。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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