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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73号

颁布时间:2002-12-31 10:16:1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计生委、妇联、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省妇联、省残联
2002年12月27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省有130万残疾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78万人。截至目前,通过实施各项康复项目,已使近20万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还有58万人急需康复服务。但是,由于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工作体系不完善,服务水平低,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投入不足,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康复工作的现状与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滞后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到2005年,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能够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在积极配合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重点康复项目的同时,大力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并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使康复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服务体系能自上而下地通过网络组织实施。

  1.组织管理网络

  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管理。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等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康复服务工作纳入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残疾人康复工作。

  2.技术指导网络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要面向基层培训人员,传授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

  3.康复服务网络

  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使残疾人得到便捷的康复服务。

  (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实行目标化管理。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

  1.卫生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通过“六位一体”提供直接服务;培训人员,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水平;普及康复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基层服务;抓好早期发现、预防残疾工作。

  2.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计划;开辟场所直接提供服务或转介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帮助贫困康复对象得到康复服务。

  3.财政部门

  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五”计划纲要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面临的任务,将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各项康复任务指标按时完成。

  4.教育部门

  开展在校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指导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培训人员,普及康复知识,教育家长。

  5.公安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的规定,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控制治疗以及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6.计划生育部门

  发挥工作网络和基层工作队伍的优势,开展出生缺陷综合干预工作,做好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普及康复知识,防止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7.妇联

  参与残疾妇女、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组织康复助残活动;普及康复知识,开展残疾人康复宣传教育。

  8.残联

  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康复服务工作计划,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推广经验,筹集、管理经费;组织康复需求调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用表和评估标准;组织人员培训,建立工作队伍;提供直接服务和转介服务;指导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提供技术资源;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组织自愿者康复助残。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康复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地市县建立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要有残疾人康复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康复资源(包括隶属各部门和社会兴办的医院、康复机构、特教学校、幼儿园、心理咨询部门、福利院所等),满足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实际需要。

  (四)开展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县(市、区)残联牵头,协调卫生、民政、教育、公安、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入户调查内容、表格填写和统计汇总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街道、乡镇残联组织医务人员、教师、志愿者、残疾人工作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人员,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认真做好登记工作,要求筛查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占当地残疾人总数的60%以上(即康复筛出率为60%以上)。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工作队伍。培养和建立由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康复员、志愿者、残疾人及其亲友组成的康复服务工作队伍,是做好康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培训要遵循实用性原则,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各地市要将培训工作纳入全科医生教育、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志愿者培训、残联系统干部培训等,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为本地培养业务指导人员。各县(市、区)要以实用训练技术为重点培训内容,为承担康复服务的机构至少培养一名胜任工作的康复员。

  (六)丰富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创新康复知识传播载体。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帮助残疾人康复事业。各康复站、点要备有所需读物。在普及康复知识的载体上,要充分利用和开辟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举办知识讲座、康复咨询活动、专题节目等,并不断推出精品,扩大社会影响。

  四、经费保障

  (一)财政投入是残疾人康复经费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切实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渠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业务领域的拓展,加大经费投入,为残疾人的各项康复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二)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开展“爱心助残”活动,从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和助残基金中分配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和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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