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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渝委办[2004]72号

颁布时间:2004-05-13 17:10:02.000 发文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3日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2004年4月27日)

  2002年以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渝委办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行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司法[2004]1号),认真分析了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级各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司法[2004]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为“创建平安区县、建设平安重庆”,为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待岗、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法律制度,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深入贯彻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坚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要在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二)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把握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纠纷升级和激化,特别是要做好“三防”,即防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群体性械斗和防群体性上访。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大力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调解活动,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人民调解组织应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一)依法及时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公正审理。只要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人民法院都应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作出裁判,或主持调解,达成新的协议。在依法纠正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调解协议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反馈,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二)正确确定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纠纷性质确定。但在司法统计时,应当将每类案件中包含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数量单独立项进行统计,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

  (三)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帮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迅速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和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消除空白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要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运行。为提高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

  (二)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调解能力,是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要求的基础和保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每年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培训,可采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以《重庆市人民调解员手册》为内容,花大力气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各地对专职调解员的培训率必须达到100%.对经过培训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考试,合格者颁发人民调解员证,调解员的持证上岗率今年要达到80%.今后,人民调解员应该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三)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巩固和发展我们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各调委会要坚持不懈做到“六统一”,具备“五有”、建立“四制度”、张贴“三表”。 “六统一”即:调委会要统一名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匾,统一徽标,统一文书格式,统一调解员上岗证:“五有”即:有办公室、有统一牌匾、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持有上岗证:“四制度”即:调解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调解纠纷文书归档制度:“三表”即:重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管理图表、调解组织区域和调解员联动表、年度纠纷调处对比分析表。今年所有乡镇街道调委会都必须建立调解室。其他调委会应根据自身实际,努力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各调委会中全面使用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人民调解文书。进一步落实对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的公开明示制度,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牢固的群众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在改革发展中注重兼顾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和程度结合起来,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将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制,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经费、补贴经费落到实处,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以及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纠纷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派出有经验的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法官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但不得直接介入具体的调解活动。同时,应结合诉讼程序改革,努力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人民法庭、司法所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专项资金使用到位,保障足额的配套资金用于司法所和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保证政法专项编制专职专用,为司法所配备政治上强、熟悉调解业务、懂法律、作风好的干部。人民法院要设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法庭的组织和物质建设,法律业务指导工作和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物资建设,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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