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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26号

颁布时间:2006-03-30 10:33:23.000 发文单位:哈密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机制,帮助特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资金筹措由地、县(市)及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分担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入学前一次性归口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当年享受城市低保或领取农牧区特困救助证家庭中的哈密籍新考入大学的特困家庭大学生。

  第四条 救助标准

  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和第三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2500元;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500元;考入国家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4000元。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特困家庭大学生申请入学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家庭城市低保证、农牧区特困救助证及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

  (二)凡申请入学救助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入学救助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县(市)民政局复核;

  (四)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需救助的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县(市)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其中:需救助特困家庭大学生其家庭户主在地直部门工作的,由县、市民政局报地区民政局审核后,提交地区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对批准享受入学救助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于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三道岭矿区范围内考入大学的特困家庭大学生在申请救助时,申报程序按本办法救助程序(一)、(二)、(三)、(五)的要求,由所在地家委会、驻三道岭办事处进行审核,报地区民政局复审后,提交地区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七)未尽事宜由各级救助联席会议议定。

  第六条 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一)地、县(市)分别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宣传、工会、残联、团委、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地区救助联席会议由行署专员或分管副专员主持召开,具体事项由地区民政局承办。

  (二)教育部门要严把申请救助大学生的录取批次关。

  (三)联席会议职责:

  1. 通报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情况;

  2. 审定本年度救助方案;

  3. 确定救助对象(已经救助过的大学生不再进行重复救助)。

  第七条 资金筹集、发放、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筹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资金由县(市)自筹解决50%,其余部分由地区承担。

  1. 地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万元;

  2. 社会各界的捐赠款(含城市扶贫帮困资金);

  3. 慈善募捐资金、民政临时救济资金、社会福利彩票资金等;

  4. 考生家长所在单位适当筹集的资金(所筹资金由民政部门收取后存入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专户);

  5. 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对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提供的救助资金。

  (二)资金发放

  1.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级救助联席会议的决定,为确定救助的特困家庭大学生发放救助资金;

  2. 各县(市)民政局将当年救助情况报地区民政局。由地区民政局提交地区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将补助县(市)所属特困家庭大学生50%的救助资金拨付县(市)民政局;

  3. 三道岭矿区范围内考入大学需救助的特困家庭大学生和需救助特困家庭大学生其家庭户主在地直部门工作的,入学救助资金由地区民政局全额发放。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 建立“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2. 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基金”支出专户,负责办理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事宜;

  3.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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