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2-03 14:24:29.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解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促进残疾人事业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自治区残联、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此《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残联、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
2004年12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颁布了《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并实施了残疾人事业的四个五年计划,为解决贫困残疾人在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区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区贫困人口的1燉5,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我区贫困残疾人仍面临很多具体的困难,亟待解决。
(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继续贯彻《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2-2010年)》,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要把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点对象来抓,各项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要真正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其他地区要针对残疾人工作的特点,制定计划,安排资金,开展好残疾人专项扶贫。自治区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扶贫的资金投入,大力支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的技术。金融部门在积极探索和解决扶贫贷款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同时,要大力支持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技能的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加他们的收入。
(四)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公民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福利企业和机构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享受减免税、管理费及其他优惠待遇,管理费不采取上交后再返还的方式;加强对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的管理,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全面推行按比例就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工商部门要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为其提供“绿色通道”,税务、城管等部门要在税费减免、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各级残联要从每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能作用,为贫困残疾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积极安排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在公益岗位就业,优先推荐贫困残疾人在社区服务业就业。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五)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待遇。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凡属重残无业、一户多残的,当地政府应在发放低保资金的基础上,给予追加生活补助。对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重残无业等原因致使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属城市居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或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属农村牧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救济。
(六)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区尚有6万多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抗震安居工程范围,贫困地区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范围,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范围;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七)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要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配备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残疾人活动室;条件暂不具备的社区,要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提供残疾人活动场所。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全面开展社区残疾人工作,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务。
三、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八)将贫困残疾人就医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九)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组织医疗卫生系统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开展扶贫助残医疗工作。继续做好碘缺乏病控制工作,努力减少因碘缺乏造成的智力障碍。加强脊髓灰质炎常规免疫工作,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已取得的成果。继续认真组织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光明行动”等扶贫助残项目的实施,并在对口扶贫医疗工作和“三下乡”工作中,在“助残日”、“爱耳日”等活动中,组织卫生系统医疗机构以义诊、咨询、送医、送药等各种形式开展专项扶贫助残医疗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使广大残疾人在康复需求方面得到方便及时的服务。
四、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十)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把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工作纳入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总体规划中,使学校各种设施满足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加大随班就读工作力度。当地无特殊教育学校的,盲、聋哑儿童可到外地、州、市求学,接收地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免收跨区借读费。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并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十一)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继续为贫困地区和边境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逐步扩大提供范围。到2007年底前,使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十二)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地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各高校在招生工作中,要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并帮助解决其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在特困生经费中优先给予资助。专业适宜的职业技术学校,在录取时对残疾考生应予以照顾。
五、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三)要认真贯彻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涉及残疾人农牧业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新财农税〔2003〕4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四)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3〕66号)精神,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流出地政府要派人接回,并帮助返回的受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遗弃残疾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责令其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妥善措施,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经济条件、语言和信息等方面的障碍。各地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及“扶残维权行动”要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残维权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用,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六)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地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要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力度,积极主动地开展扶助工作。各级残联要发挥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积极协助政府和协调有关部门,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干部帮扶”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继续做好“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不断拓展帮扶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八)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全面了解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为自治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各地要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为贫困残疾人多办好事、实事,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逐步建立起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