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发[1997]139号
颁布时间:1997-11-25 11:04:15.000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持有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
二、优待项目
优待对象凭呼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优待证》享受下列敬老优待服务(优待对象本人持证有效):
(一)游览市区各公园、古迹、博物馆、文化宫和到各级老年活动中心参加活动,免收门票。
(二)到市属各医院和旗县区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并优先挂号、就诊、划价、交费、取药等。
(三)免费使用市区各收费公厕。
(四)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免费提供有关老年赡养方面的法律咨询。
(五)凭《优待证》由市公交公司按半价给老年人办理月票乘车手续(不包括中巴)。交通部门为老年人提供候车场所,设立老年人座。
三、《优待证》发放
《优待证》发放的具体事宜,由市老龄委员会办理。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