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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5]15号

颁布时间:2005-04-25 10:53:48.000 发文单位: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市扶贫办、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 市扶贫办 市残联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又分别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4]37号),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扶助贫困残疾人的任务、目标、措施和要求。我市是贫困地区,贫困残疾人口数量多,扶助难度大。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广元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扎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切实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贫投入。各类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发展问题,使他们尽快解决温饱,增加收入。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市、县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采用基地幅射、“公司加农户”、“小额信贷”等扶贫方式,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养殖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1、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使用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认真实行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依法加大征收力度,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挥作用。

  2、重点帮扶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使残疾人劳动就业普及、稳定、合理,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失业。各级残联应加强对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3、积极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认真落实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相关费用减免办法,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和工疗、盲人保健按摩等机构,对残疾人福利企业要做到“支持、适度、规范、有效”,使福利企业中的残疾职工工作稳定,待遇合理,保障到位。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

  4、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根据残疾人特点积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培训等服务。

  5、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救助对象。政府投资开发或政策性扶持项目新增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如城市保洁、停车场点、公用电话、书报亭、公厕管理等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新增就业岗位中要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

  6、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和规范残疾人定点、定向培训基地;根据残疾人自身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进一步开展免费定向培训;对接受职业培训且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分类救助原则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农村特困人员低保试点中,农村特困残疾人享受比例要在30%以上。将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确保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建立残疾人低保和五保供养、救济救助情况专项统计。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争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全面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服务。社区建设协调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群众活动;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社区环境,开辟适合残疾人的活动场地、项目,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器具;大力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在社区服务网点优先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医疗、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保障范围。积极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要加大投入,切实解决防残治残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应免收挂号费,住院手术应优先安排,做康复手术,手术费应给予优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以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市及各县区要建立有效的康复服务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受益面。认真完成年度康复任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残疾人康复经费。要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幼儿园、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康复训练网络,开展肢残人功能、智残人能力、盲人行走导向、聋儿听力语言、助视器配戴、精神病防治康复等训练与服务,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进行体检和康复指导。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八)建立残疾人教育网络,巩固和提高适龄残疾人入学率。重点是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以苍溪特校、东山聋校、剑阁实验学校特教班为骨干,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继续坚持把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列入“普九”验收的重要指标;已通过“普九”教育验收的县区在复查时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残联要作为同级政府检查验收的成员单位。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市城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接近或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

  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中、职中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班。加强特教师资培训,适当提高特教师资待遇。高中、职中招生要适当放宽残疾学生入学条件,提高残疾学生入学率。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残疾考生入学问题,不得因残疾而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拒于校门之外。

  (九)切实改善现有特教学校办学条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巩固和新建、扩建、改建一批特教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要使全市受义务教育的所有残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2007年底前,残疾儿童少年实现免费义务教育;要整合教育资源,拓宽教育渠道,建立助学金制度,实施教育贷款,帮助大、中专学生完成学业。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有计划建设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市、县区残联要积极支持并认真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实用技术培训。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继续加强和完善对残疾人的救助、救济、补贴等特别扶持措施和其他优惠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修订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权益保障水平。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行业优势开展相关的残疾人政策研究,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政策依据,并按各自职能职责要求做好本行业的残疾人相关工作。

  (十一)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规定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等原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代步车营运问题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稳妥的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实际问题。

  (十二)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市残联要设置残疾人法律维权专门工作机构,县区残联要逐步配套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专人负责维权工作;市、县区残联要协同当地司法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社区及乡镇要建立残疾人法律维权工作岗。

  (十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并将其纳入“四五”普法验收和我市普法规划。县、区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提供全方位帮助;司法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切实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扶残助残工作网络。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特、难、急问题。各县区各部门特别是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扶助政策。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政府及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以保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需要。

  政府投入或捐资修建的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捐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认真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康复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通过“单位包户”、“定点联系”、“对口帮扶”、“一帮一”、“众帮一”等形式和“巾帼助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好本单位的残疾人工作和对口帮扶对象的工作,使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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