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123号

颁布时间:2006-06-05 16:04:16.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五日

  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在2005年“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市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

  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乡镇”)是我市当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是安全监管的前沿防线,长期以来,发生在乡镇这个层面的事故死亡人数占70%左右。2004年,为夯实乡镇和企业这两个安全防范的重要平台,市政府确立了“双基三专”工作思路,实施了“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控硬措施,使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04年、2005年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呈下降趋势,特大以上事故连续两年控制在5次以内,比直辖以来年均9.8次减少了一半,乡镇这个层面的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下降至65%左右。实践证明,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大乡镇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是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安全监管体系的需要,是解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今年安全生产“两个确保”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建设强有力的乡镇安全监管平台,是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重要基础。

  目前,全市各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基本健全,1079个乡镇均设立了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5287人(其中,安全专管员2865人,安全协管员2422人),为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是,乡镇仍然是我市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乡镇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制度仍不完善,必须尽快建立适应乡镇职能调整后的安全监管运行模式,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第一防线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化“双基三专”工作内涵,落实“两化四加强”工作任务,以规范乡镇安全监管为核心,以筑牢乡镇安全生产第一防线为目标,以完善乡镇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制度、运行模式为重点,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加快“平安乡镇”建设步伐。

  (三)工作目标

  按照“双基三专”和“两化四加强”工作要求,全面推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经验,通过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健全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监管队伍;规范乡镇安全监管职责,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健全乡镇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委托乡镇安全监督执法,加大基层安全执法力度;提升乡镇安全监管水平,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积极探索安全生产治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做到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2006年基本实现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为“十一五”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监管队伍

  (一)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

  各乡镇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乡镇政府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其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任务是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和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乡镇其他安全生产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履行。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各乡镇必须设置安全监管机构,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监办”)。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要做到“六有”,即有牌子,有印章,有职能,有岗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施。

  (三)进一步充实和稳定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根据乡镇实际需要,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专管人员。各乡镇安全专管员编制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编委核定下达,原则上特大或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配备5名左右、较大乡镇配备3名左右、一般乡镇配备不少于2名安全专管员。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聘请2名左右安全协管员,其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承担50%,市政府补贴经费标准按每个乡镇2人、每人每月250元据实核定,在市级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承担的费用必须落实。人口居住集中或安全监管任务重的村(居)应面向社会聘请1名专(兼)职安全员。

  (四)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依托基层交警队伍、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立健全乡镇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政府领导牵头负责,聘请3-5名专职交通安全员,与乡镇安监办合署办公,实施联合执法。在有条件的行政村,依托基层驾协小组建立行政村交通安全办公室,由村委会负责人或驾协小组组长负责,聘请2名左右专职交通安全员。专职交通安全员经费开支按原渠道不变。

  三、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

  (一)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编制和完善乡镇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适时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6.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7.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8.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9.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按照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2.提出制定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建议。

  3.分析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4.考核行政区域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当地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上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乡镇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1.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设施、消防、防雷、用电、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3.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单位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4.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广播、旅游、文化娱乐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监管。

  5.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机械、水利设施、防洪、森林防火、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6.公安派出所负责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的安全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

  7.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四、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乡镇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乡镇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乡镇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其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对乡镇有关部门、村(居)及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与有关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4.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乡镇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事故或一次特大事故的乡镇,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或加重处分。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工作制度

  1.工作会议制度。乡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主题是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乡镇安监办督促落实。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会议主题主要是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工作措施。会议研究事项由乡镇安监办督促落实。

  2.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乡镇政府对各村(居)、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重点场所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渡口码头、车站、危化企业、加油(气)站、重点消防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高危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以及节假日、农村赶集、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期要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责任到人到点,严防死守。乡镇安全监管人员不定期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检查要认真执行行业安全标准,不留空档,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随时填写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复查验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及有关部门。

  3.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乡镇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高危高风险行业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纳入市、区县(自治县、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责任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严格农民新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施工安全管理。

  5.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3人以上遇险的重特大未遂事故、重特大事故险情,乡镇安监办要在接报后立即报告乡镇政府及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和有关部门,并由乡镇政府报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6.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乡镇政府值班室或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置。对轻重伤2人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则上由乡镇安监办按本级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重伤3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遇险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险情,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的发生。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抢险救援结束后,乡镇政府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乡镇政府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有关部门应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

  8.乡镇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乡镇领导分别联系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乡镇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办公室。

  9.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安监办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10.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乡镇安监办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乡镇政府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1.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对乡镇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受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或乡镇政府委派,常驻指定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助监管对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参加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检查;执行委托部门指令,督促监管对象的隐患整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部门定期报告监管情况。

  12.县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制度。对行政区域内县属、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应急救援、信息通报、社区安全、场地协作等方面保持紧密联系和协同行动。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台账主要内容:企业类别,名称,从业人员,主要产品,年产值(营业额),开办时间,行业许可证号,安全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办理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值班电话。

  2.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台账主要内容:类别,单位名称,从业人员,证照办理时间及证号,场地面积,经营项目,容纳人员,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3.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道路基础设施,危险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管理(登记、检验、报废),交通安全宣传;农村赶场、学校放假及重大集会等人员客流量,客运高峰时段运力调度;道路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等级,车辆情况,驾驶人员,联系电话。

  4.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农村赶场、学校放假及重大集会等人员客流量,客运高峰时段运力调度;码头、渡口及渡船情况,渡口安全责任人;农用船、渔业船情况,业主、船员;水上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船名船号,负责人,质载限额,检验证书,动力,安全设备配置,船员(含船长、轮机、舵工、水手等),联系电话。

  5.境内在建项目安全及危房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工期、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审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安全设备、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危房地点、面积、等级、居住(使用)人员情况、监管人员、联系电话。

  6.民爆物品使用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储存及使用单位名称,地址,准购证号,负责人,爆破及管理人员,储存及使用品种数量,联系电话。

  7.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人数,生产、储存、使用品种及数量,危险源分布及监控情况,预案及演练情况,联系电话。

  8.特种设备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出厂编号,制造日期,投用日期,限用年限,使用证号,检验纪录,使用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

  9.地质灾害及水利设施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名称,地址坐标,灾害规模数量,危害性预测,频发性,检测人,报警信号,防范措施,监管责任人,联系电话。

  10.安全生产记录资料。包括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安全值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11.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绘制本辖区高危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对象分布图,及时更新并上墙。

  五、完善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基层执法力度

  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加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把区县综合执法工作落实到乡镇,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农村综合执法格局”的工作要求,以及将于2006年9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进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把乡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乡镇渡口码头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执法权委托乡镇政府,由乡镇安监办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完善。体现基层安全监管“权责一致”,有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第一防线作用。

  受委托执法的相关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证件,并严格按照区县(自治县、市)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执法行为。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违法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接到举报不报告、不调查核实处理的,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办的,无依据乱实施行政处罚和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对象尽义务的,视其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

  六、提升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建立乡镇安监队伍的教育培训机制,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由市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建立复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优化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利用重庆安全工程学院教育平台,加快安全生产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储备,推进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在职学历教育和安全监管能力培训。对行政区域内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学习和定期培训,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监管能力。

  坚持开展全民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宣传阵地,有针对性的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法措施、安全知识,设立固定安全生产宣传栏,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宣传单,张贴当地农村易发事故案例挂图,向广大群众宣传用电、用气、乘车、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不断提高当地居民的安全意识、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