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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紧急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50号

颁布时间:2006-04-12 14:42:04.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第三次省长办公会议和3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6号文件要求和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整顿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客运环境。各地要认真审核并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不合理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注意采取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省政府将成立由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严厉打击“黑车”以及与“黑车”有关的非法组织、利益团体领导小组。各地要比照省里的做法开展这项工作,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确保良好的客运环境。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严格贯彻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制机制,召开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听证会,广泛听取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方面的意见,实施规范管理。

  二、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化解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出租车行业影响意见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出租车养路费标准,清理出租车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出租车司机负担,落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并尽快建立出租车运价同燃油价格联动机制。

  三、规范经营企业行为,确保经营者合法权益。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经营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各地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

  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口径的宣传提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系统的宣传和疏导。一要做好政策方面的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二要做好形势方面的宣传,使全社会消费层面认清成品油调价是大势所趋。三要做好市场风险意识方面的宣传,使出租车业主明白市场预期,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防止依赖补贴消极等待。

  五、进一步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好成品油调价后的维护稳定工作。各地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责任制,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要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有关预案已经制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省直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成品油调价后出租车业的稳定。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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