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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停止使用自制吊篮作业的紧急通知

吉建安[2006]30号

颁布时间:2006-06-01 13:46:04.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建设厅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共发生8起事故,其中5起高处坠落事故。高处坠落事故中,因自制吊篮设计、制作、安装和使用不当发生事故3起。

  5月11日,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延吉市明大公寓25#楼,工程采用自制吊篮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时,连接吊篮钢丝绳的U卡扣突然断裂,吊篮一端脱落,抹灰工人乐汉民因私自将安全带解开被甩出,落到地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15日,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辽源市龙山区利源花园12#楼进行外粉饰作业时,自制吊篮手动葫芦失灵,吊篮侧翻,工人张德海从16米高处坠落地面。经辽源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31日,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延吉市医药大厦综合楼,工程采用自制吊篮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时,2名工人进行吊篮提升,当吊篮升至9层时,2位施工人员操作配合不当,其中一位施工人员没有挂好安全带,从高空坠落死亡。

  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要购置、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吊篮,并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安(拆)、维护、保养和使用。不得使用自制的吊篮作业。

  二、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使用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工签字,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进行安装后使用前的验收。

  三、吊篮安(拆)、升降等操作,必须由专业人员经培训后,方可作业;严禁非专业人员作业。

  四、各施工企业要严格实行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强化对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凡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要重点强化从事吊篮、脚手架等高空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意识,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并正确使用安全带,不得悬挂在承重钢丝绳上。

  五、立即开展吊篮安全大检查。自发文之日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吊篮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点检查吊篮的安全保险、防护及架体的结构性能;安全锁及钢丝绳等部件的使用及人员上岗培训情况等。对检查期间仍使用自制吊篮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否则造成后果,追究施工企业主要领导责任。省建设厅将组成检查组,抽查各市州吊篮安全检查情况。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将此次吊篮安全检查工作抓紧,抓好。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应付、整治不力的,该停工的停工、该罚款的罚款、该降级的降级,决不能姑息迁就。通过吊篮安全检查和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建立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当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各地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政绩观,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标准,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加强工地现场监控。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其认真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吊篮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尽快安排人员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并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初步检查情况报送省建设厅安全处。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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