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逾期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2006]16号

颁布时间:2006-03-08 11:02:1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精神,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认真排查、摸底、核实,确定了未在规定时限内(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7户企业(名单附后),已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关闭任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二、明确责任,协同作战。这7户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进行。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负责吊销税务登记证;交通部门负责吊销危险货物运输证及驾驶员、船员、装卸员、押运员资格证;公安部门负责吊销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吊销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电力供应;自来水管理部门负责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三、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关闭任务完成后,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之后,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关闭情况进行抽查。

  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按期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其按要求认真整改。2006年6月30日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逾期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

逾期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1  咸阳长陵乙炔厂      咸阳市

  2  咸阳联兴石化公司     咸阳市

  3  秦都区西郊泡化碱厂    咸阳市

  4  振鑫精细化工厂      咸阳市

  5  西北精细化工厂      咸阳市

  6  新科乳化燃油厂      咸阳市

  7  南郑义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