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质[2006]267号
颁布时间:2006-06-06 13:59:58.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建设部于2006年3月22日以部令149号文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办法》的规定,对我省具体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要认真组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学习《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各地不得违法限制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应加强对承担业务的备案管理。其中,跨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从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表2),对未按规定备案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甲级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大对违反《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人员变更后不及时补充相应人员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标准的企业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合同和咨询成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签订咨询合同和出具咨询成果的企业应予以纠正和查处。建立造价咨询合同和咨询成果备案制度,造价咨询企业应在签订咨询合同和出具咨询成果文件后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咨询成果备案时发现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应予以纠正并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五、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办法》要求建立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并于每季度末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省建设厅上报(邮箱地址:yly@hebjs.gov.cn)。
附件:1.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表1:
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名称: | ||
工程规模: | ||
工程所在地: | ||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 章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签 章 |
此表一式两份 河北省建设厅制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地址: | 联系电话: | ||||||
企业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
企业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 | 分支机构负责人: | ||||||
分支机构名称: | 邮编: | ||||||
分支机构地址: |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 | ||||||
分支机构人员表 | |||||||
姓 名 |
性别 |
职称 |
身 份 证 号 |
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 | ||
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公 章 |
备案时应附: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造价师注册证书及造价员资格证书;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