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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政字[2006]34号

颁布时间:2006-02-13 10:26:14.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围绕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中小企业

  (一)自治区拟利用5年时间培育1000家基础条件比较好、产业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作用突出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自治区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对上述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促进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从而带动全区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我区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的主要行业和产品:

  1.与煤炭、火电、风电、非煤矿山等行业相关的大型设备的配件、备品、维护等配套的机械产品;重型汽车、装载机等机械装备制造业的配套零配件。

  2.农畜产品加工业,重点是蔬菜、肉、食品加工、饲草饲料加工以及乳、绒配套加工等行业。

  3.冶金、有色、稀土等行业的深加工产品。

  4.信息产业、软件业、制药产业及相关的包装、印刷等行业。

  5.在大型化工基地的“公共工程岛”或依托大企业基础设施生产下游产品的中小企业。

  6.为大型工业基地、大型工业企业配套的物流、仓储、金融、保险、法律、会计、信息、咨询、培训、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行业。

  对上述行业和企业及产品制定出培育发展指南,将其纳入科学有序发展的轨道。

  在培育壮大中小企业的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和淘汰耗能高、污染严重、技术标准低、安全水平差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要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确保培育发展的中小企业及项目起点高、产业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

  二、设立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一)自治区设立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在现有工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推动工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及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培育、扶持的中小企业要围绕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进行配套、延伸、加工、提高,形成产业集群。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原则投向各开发区(园区)内鼓励类产业的中小企业。

  (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各盟市、旗县要根据地方财政状况设立不同层次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一)继续发挥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已建立的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要在现有1.7亿元信用担保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000万元。

  以自治区各工业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缓解驻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信用担保机构要以扶持、服务为宗旨,坚持“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程序,健全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降低贷款风险。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符合我区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和实施细则,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自治区在“十一五”期间拟选择1000户工业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积极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三)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并在现有融资框架内,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四、建立人才培训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建设

  继续推进“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建立人才培训体系,制定工业中小企业管理人才培训计划,扩大和完善自治区、盟市两级培训基地的建设。“十一五”期间使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受训面达到65%以上。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吸引区外、境外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国家鼓励境外加工的优惠政策开展境外投资,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家与自治区在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各种外经贸活动。

  继续做好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小企业博览会和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大型国际国内贸易交流会议参展和筹备工作,组织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创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发挥我区在资源、投资环境、服务、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区内东西部各组织一次中小企业招商活动,同时积极推动支持中小企业网上招商活动。

  六、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保障中小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和改善我区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创造和维护有利于中小企业成长的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努力使中小企业为增加就业岗位、提高职工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中小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确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十一五”期间,要参照国内外中小企业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区实际,理顺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使各级政府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

  针对我区目前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担保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情况,由自治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业中小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做好服务。

  (三)加强监测与分析,建立中小企业统计体系。健全中小企业统计体系,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自治区和各盟市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事前调查、事中研究和事后形成结果的分析研究,及时跟踪中小企业动态发展中的前瞻性、倾向性问题,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七、放宽市场准入,拓展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空间

  (一)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

  (二)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行业审批的以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设置其他中小企业登记前置条件。

  (三)积极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新设立的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四)下放审批权限。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自治区行政许可权限内的中小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一律由盟市备案。

  八、建立多层次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环境

  (一)构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强化和规范中介服务组织。制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要求,提高服务水平;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为工业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市场开拓、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多方面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加强中小企业信息基础建设,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和互联网技术,组建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站,形成中小企业统一的信息网络体系。定期发布涉及中小企业的创建、发展、权利、义务等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信息,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实现资源共享。

  (三)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引导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的相关技术资源,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支持平台,促进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九、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优化政策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且权限在地方的税收,可由自治区税务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检查,取消一切多头、重复检查。加快实施国税、地税相互委托代征、一卡式服务等简便办税申报措施。

  十、加强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使社会各界真正认识到大力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主要途径;是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速发展、提高产品水平、提升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通过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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