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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闭未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18号

颁布时间:2006-04-14 10:14:23.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闭未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按时完成未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关闭未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为确保按期完成我区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整改到 2006年6月底前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依法关闭,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提高我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水平。

  二、关闭范围

  (一)2005年年底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2005年年底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2006年3月底以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四)2005年年底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五)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整改到2006年6月底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六)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整改到2006年6月底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三、工作目标

  2006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一)(二)(三)(四)确定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2006年9月底前,完成上述(五)(六)确定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

  四、关闭标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非煤矿山企业

  1.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企业名单;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办理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3.电力部门要停止生产用电供应,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有关部门要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处理;

  5.妥善处置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遣散从业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企业名单;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办理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等手续;

  3.电力部门要停止生产用电供应,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剩余危险化学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由当地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处置;

  5.妥善处置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遣散从业人员。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企业名单;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办理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合格证等手续;

  3.电力部门要停止生产用电供应,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剩余烟花爆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清理和销毁;

  5.妥善处置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遣散从业人员。

  五、职责分工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要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关闭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措施,并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公布依法关闭企业名单,依法查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矿山企业;对关闭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或营业执照过期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五)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非煤矿山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对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和收缴剩余火工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注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剩余烟花爆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统一清理和销毁。

  (六)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对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剩余危险化学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统一清理和处置。

  (七)电力部门负责切断关闭企业的电源,拆除电力部门的供电设备设施。

  (八)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纵容、包庇非法违法企业等违法行为,严肃追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依法关闭。关闭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对被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属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证照的,由该部门的下级业务部门提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后,再实施处置设备、设施等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法文书,依照程序实施关闭工作。

  (二)坚持标准,严肃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关闭工作标准,切实落实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严肃关闭工作纪律,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关闭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关闭工作不留死角。同时,要及时开展“回头看”,防止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对该关闭未关或假关真开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定期上报关闭情况,重要事项要随时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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