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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48号

颁布时间:2006-05-15 17:01:28.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六盘水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培训,是指我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科学管理经验及其他需要到国(境)外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的工作。

  第三条 出国(境)培训工作要贯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博采众长、控制总量、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狠抓成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国家部委及贵州省审批的我市有关人员参加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严禁假借出国(境)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严禁通过旅游渠道安排出国(境)培训。

  第六条 市外事侨务办与市人事局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使出国(境)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秩序、有效率、有成果。

  第七条 市人事局归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自行组织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我市自行组织出国(境)培训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0月初,市人事局按照省外专局的文件要求发出《关于申报出国(境)培训团组的通知》,由各单位在11月底前申报下年度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各单位申报内容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考察机构、培训地点和时间等。

  第九条 市人事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以及国家外专局关于出国(境)培训的总体指导方针,采取统一规划和各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既突出重点,又适当考虑各方面实际需求拟出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后,提交市政府审批。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将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培训计划上报省外专局。

  第十条 省外专局对具体培训内容和出访人员进行审核行文通知出国(境)培训专业、班次、时间、费用、资助比例、培训人员条件等并附《培训审查表》后,市人事局根据省外专局通知和我市的培训计划向市政府提出拟安排学习培训的建议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通知参加培训单位或人员按程序填报《培训审查表》,由市人事局报省外专局。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单位或人员接到省外专局下发的出国(境)培训批件后,按市府办发[2002]91号、[2003]114号文件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市外事侨务办在确认渠道正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申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后,予以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批准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培训团组。贵州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市外事侨务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接到我市出国(境)培训计划外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培训通知时,在报名阶段必须按照市府办发[2002]91号文件的要求,先征得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无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主管领导意见而自行报名的,外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我市经市政府批准参加省审批的培训团组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批件后,持相关资料到市外事侨务办办理申报手续。市外事侨务办在确认渠道正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申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后,予以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三、人选条件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选拔政治合格、遵纪守法、专业对口、身体健康的业务骨干出国(境)培训。

  第十六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下。

  第十七条 同一个培训团组内,一般情况下不能有同一个单位两名或两名以上负责人参加。

  第十八条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一个月以上)和参加中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培训者均须取得全国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BFT)高级证书。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可免予参加全国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

  (一)获得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境)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

  (二)参加过其他经国家承认的统一外语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

  (三)曾在国(境)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出具单位人事部门或留学进修证明,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四、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国(境)外培训机构要求选择具有良好信誉、较高专业水平,具备培训条件和培训经验的法人。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时,选择经国家外专局评估和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中长期出国(境)外培训项目要选择经国家外专局认定的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大企业和专业培训机构承办。

五、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外专局和财政部有关出国(境)培训经费开支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审核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初预算中单列专款。预算内培训经费安排完毕后,原则上停止审批非特殊情况下的出国(境)培训。

六、出国(境)政审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确认件”下发后,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出国(境)相关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七、出国(境)教育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培训派遣单位在出访前,市外事侨务办、市人事局、市国安局应对培训团组和人员进行出国(境)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二)了解所去国家(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基本情况;

  (三)熟悉与培训有关的业务知识;

  (四)明确培训任务、日程安排和组织分工等。

八、国(境)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带领学员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随意更改日程计划和培训内容。

九、成果跟踪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回国后十五日内,向市外事侨务办、市人事局提交培训总结报告,报告培训任务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事局负责培训成果的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

十、附   则

  第三十条 赴台湾地区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手续由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外事侨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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